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06 09:02     来源:益阳市国资委 作者:     [字体:  ]

YYCR-2022-31001

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国资发〔2022〕19号

各监管企业,二级机构,机关各科室:

    《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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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等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项目。

第二章  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

(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

(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融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对部分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企业对投融资履行主体责任,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的投融资决策 ,不代替企业、企业党组织、董事会以及董事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二)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决策机构、管理流程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

(五)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一节  事前监管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等分类监管。

(一)市国资委围绕投资方向、投资效益、投资能力、决策程序等重点内容,对以下投资行为进行审查: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企业股权投资项目;

3.超出公司章程对企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项目;公司章程或监管机构有关文件未给予具体投资授权的企业,在主业范围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投资项目;

4.金融投资;

5.需报告市人民政府的特别重大投资事项,以及需通过市国资委上报市人民政府、省级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6.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管理的其他项目。

(二)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项目:

1.新设子公司;

2.单项投资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3.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4.需要报市政府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以审验投资决策程序为重点,对以下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备案管理:

1.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投资项目;

2.根据不同企业,以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形式,授权企业决策的投资项目;

3.公司章程未对投资给予具体授权的企业,主业范围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同时提交相关的书面及电子版资料。企业董事会对报送市国资委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一)对提交审查的投资项目,企业应负责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报告;

2.企业董事会决议,必要时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3.企业监督部门对项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意见;

4.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并购重组方案及法律意见书;

5.涉及资产对价的,应出具资产评估资料;

6.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应出具有资质的资源勘查评估报告;

7.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二)对备案项目,企业应负责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报告;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企业监事会意见;

4.涉及资产对价的,应出具资产评估资料;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的重大投资项目,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审批、审查文件资料;

6.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关于投资审查或备案的报告后,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并通知企业补充完善资料。市国资委投资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存疑或与企业意见发生重大分歧,应及时与企业沟通。企业资料补充完善后,一般情况下,属于审查事项的,市国资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委内各流程的审查工作,形成审查意见;属于备案管理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报告的投资事项,原则上市国资委应给予明确的审查或备案意见。对于设立了股东(大)会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应依照市国资委的审查备案意见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在收到市国资委投资审查或备案意见后,企业投资项目方可正式实施,有关商务合同方可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  需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投资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告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备案意见向企业下达审核意见。

第二节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所有投资项目都应严格按董事会决议和市国资委相关审查意见,由经理层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实施。董事会、企业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及时发现企业投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要求经理层及时整改,问题重大的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年报告、年计划、季调度和统计分析制度。

企业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工作报告和下年度投资工作计划。年度投资工作报告总结本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已完成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等。下年度投资工作计划应对年度投资总额、投资节奏、主业和非主业投资比例、新增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等做出详细安排。以上报告和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于每年年底前,连同企业监督部门审核意见一起报市国资委审查。

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累计全部投资总额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采取专项调度、项目督查、专项审计、项目清理、情况通报等方式,组织对企业全部或单项投资进行审计、调度、督查或清理,并就发现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企业应提供及时、真实、准确的情况,并认真抓好项目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一般情况下,项目类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12个月内,其他投资项目在投资完成6个月内,董事会应组织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由企业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董事会报告市国资委。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一节  事前监管

第十九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上年度年底前报告市国资委。企业应负责提供如下资料:

(一)年度融资计划表;

(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

(三)党委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每年9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提供审批资料。其中,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等中长期债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需上报的审核资料如下:

(一)融资项目请示;

(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

(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党委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七)中介机构选聘方案。

上报的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市国资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其中3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节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融资事项重要阶段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其中:债券发行重要阶段包括注册发行和兑付结束等;

(二)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上年度融资工作分析报告和存续债券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情况。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存续债券的种类、金额、利率(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期限等;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

4.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退出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财务、投资等工作,加强对权属企业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资金筹集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兑付违约。债务存续期内,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融资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动态掌握企业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及时督促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融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融资行为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务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书面反馈企业,责令其整改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益政办发〔2022〕10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投融资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采取工作提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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