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8 10:02     来源:市国资委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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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国资发〔20208

 

 

益阳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各监管企业:

《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国资委

 202048


益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依据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综合绩效考核,明确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流程,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

  (二)坚持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实行分类考核,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和职务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产业特征,将企业划分为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针对不同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需要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经营业绩、中心工作、企业管理、党建工作四大类别。

  (一)经营业绩类指标占比40%,主要考核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情况。

(二)中心工作类指标占比40%,主要考核企业完成年度债务化解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安排的重点中心工作任务等情况。

(三)企业管理类指标占比10%,主要考核评价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和综合治理、法律风险防范等情况。

(四)党建工作类指标占比10%,主要考核评价企业党组织和企业领导班子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七条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任期经营目标、专项工作两大类别。

(一)经营目标类指标占比80%,主要考核企业任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债务化解等情况。

(二)专项工作类指标占比20%,主要考核企业任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八条 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自身实际等因素基础上,提出中长期发展目标,报市国资委审定。

  第九条 企业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有关要求,提出年度、任期具体考核目标,报市国资委审定。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类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实施以基准值为基础的分档管理。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发展趋势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实施分档管理的考核指标目标值分为三档,并与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准值可适当下浮。

  第一档:目标值超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好值,且考核利润为正数,完成后实行激励性计分。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仅适用于行业周期下降企业),但低于较好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完成后实行约束性计分。

目标值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无重大客观原因,目标值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的,不进入第一档目标(企业经营业绩评价标准参考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第十一条 考核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综合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四章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均在20分以内),其中:经营业绩类指标40分,中心工作类指标40分,企业管理类指标10分,党建工作类指标10分。总分(包含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第十五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承担重点中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考核得分在110分(含)至120分的,为A级(优秀级,比例不超过被考核单位的40%);考核得分在100分(含)至110分的,为B级(良好级);考核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的,为C级(达标级);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的,为D级(未达标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考核得分扣减10分)。

  (一)企业故意大幅压低申报考核目标值,且任意一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30%以上的,不论最终考核得分多少,考核级别不得进入A级。

  (二)无重大客观原因,经营业绩类指标有2个或2个以上未完成目标的,考核级别不得进入A级。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小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A级。

(四)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并较上年增亏,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A级。

(五)重点中心工作任务完成率低于70%(不含)以下的,考核级别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或重大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本条中所指的行业平均水平、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等均以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参照。

    第十七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绩效年薪。

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计算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考核得分-考核起点分)÷(考核最高分-考核起点分)。其中考核起点分为80分,考核最高分为120分。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1-2,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规定为0

考核利润低于上年度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一级别,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章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以连续三个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综合绩效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均在20分以内),其中:经营目标类指标80分,专项工作类指标20分。总分(包含奖励加分)不超过120分。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综合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任期综合绩效考核得分,计算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总×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得分-考核起点分考核起点分。其中考核起点分为80分。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0.5-1,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规定为0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追溯调整考核任期内有关年度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离任审计情况,发现因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下一任期出现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由市国资委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综合绩效责任书(或下达综合绩效考核指标)的方式进行。采取签订综合绩效责任书方式的,综合绩效责任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考核期间、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指标。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综合绩效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同企业沟通确定后签订综合绩效责任书或下达综合绩效考核指标。

  (二)动态管理。企业应将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并在综合绩效责任书签订(或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经营目标预算分解情况和年度主要经营举措报市国资委。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年度综合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经济运行调度、月度财务快报、项目建设月报、专项检查督查等形式,对企业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综合绩效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企业实施重点督查。

  (三)组织考核。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经济运行实际,对综合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选择优秀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充分听取审计部门意见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并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按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导致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综合绩效考核、年报审计、专项检查督查中指出的问题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四)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七)严重违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

  (八)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

  (九)在市委、市政府年度有关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十)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副职负责人岗位评估和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各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十三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董事会应建立与市场和行业相适应、符合企业实际的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体系、薪酬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和严格的绩效考核。集团公司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的,董事会制定的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的,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因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和奖惩事项在综合绩效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其他系统(行业)及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综合绩效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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