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08-01   点击数: 作者:服价科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益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益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经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公安局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1日

  


益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益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益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市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规范车辆行停秩序,促进交通疏导;

  (四)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和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二)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九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自治小组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自治小组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标准,按区域路段实行差别定价。泊位停车区域、一类二类路段及暂不收费区域、路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车主承担。

  第十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8:00)或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四)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五)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六)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以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目的,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提倡机关事业、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收费。

  (三)公立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车辆停放提供方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工作,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场地的街道位置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要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停车场信息系统已接入益阳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证明资料;

  (八)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别采用不同颜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牌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依据职责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细则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政府指导价标准

        2.益阳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益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定)(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