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司法局2016年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7-28 16:22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教科文科 浏览次数:

 

 

第一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益阳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单位包括:益阳市司法局机关及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2016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

实施;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法律援助、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和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益阳分会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行政、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协助区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益阳市司法局内设14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警务人事科、司法考试科、法制宣传科、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司法鉴定科、律师公证科、强戒科、纪检监察室、行财科、法援科、法援中心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益阳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益阳市司法局本级和市法律援助中心。

序号

单位名称

1

益阳市司法局

2

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3

 

4

 

5

 

6

 

 

第二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2016 年度部门决算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8无数据,益阳市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2016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益阳市司法局 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益阳市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总计1400.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8.74万元,增长17.5%;支出总计1566.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04.87万元,增长34.86%;。主要原因:是公务员调整工资、车补等开支,是益阳市司法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办公楼开支等。

二、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6 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合计 1400.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88万元,占 85%;其他收入212.4万元,占15%。

三、关于益阳市司法局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支出合计1566.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8.76万元,占 67%;项目支出517.41 万元,占33%

四、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1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5.79万元,增长5.86%;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372.1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9.77万元,增长22.25%。主要原因:是公务员调整工资、车补等开支,是益阳市司法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办公楼开支等。

五、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1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5.79万元,增长5.8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372.1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9.77万元,增长22.25%。主要原因:是公务员调整工资、车补等开支,是益阳市司法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办公楼开支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基本支出 928.26万元,占 67.65%,项目支出443.85万元,占32.3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2019999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指出财政拨款支出 8.75万元,主要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 2040601行政运行财政拨款支出 814.8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机关日常运行开支

3.2040602一般行政管理事物财政拨款支出403.55万元,主要用于司法业务支出,包括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医疗纠纷调处等以及办公楼装修

4、2040607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支出16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开支

5、2040699其他司法支出财政拨款支出92.96万元,主要用于其他司法专项业务开支

6、2210201住房公积金财政拨款支出36.02万元,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的配缴。

六、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28.2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 850.8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支出 77.4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

七、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关于益阳市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8万元,支出决算为52.44万元,完成预算的77.1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94万元,完成预算的8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29.5万元,完成预算的76%。2016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认真落实省委“八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维修加油等的审批手续,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2.4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94万元,占43.7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29.5万元,占56.25%。2016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上年决算数的主要原因:认真落实省委“八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维修加油等的审批手续,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

1、因公出国(境)情况说明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公务用车保有量6

运行经费支出:22.9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等开支

3、公务接待情况说明

公务接待支出29.5万元,国内公务接待200批次,接待1475人。接待支出主要用于有关单位来局调研、检查督察以及联系相关工作等接待。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预算收入959.64万元,较2015年增加了87.58万元,增长10%。

2016年决算收入1400.4万元,超出预算440.76万元,增长46%,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车补的增加,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项经费的追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7.42万元,较上年增加27.06万元,增53%,主要原因是印刷费、维修费支出有所增加。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政府采购支出2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1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专人进行管理,设固定资产台账,所有资产都明确科室和人员具体保管。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已按照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可得要求在门户网站公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广告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

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益阳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