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7-28 15:30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教科文科 浏览次数:

 

 

第一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负责,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报告工作,接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共益阳市委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益阳市委和市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市检察工作,规划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市处级以下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以及参与全省侦查一体化办案,查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领导、指导县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全市基层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复核县级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基层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追诉案件。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县级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市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市县两级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工作。

6.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技术性证据等审查,以及全市职务犯罪侦查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益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只包括单位本级数。其中内设机构18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科、公诉一科、公诉二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科、控告申诉科、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行政装备科、法警支队、技术科、预防科、驻狱检察室、监所科。

  

第二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6 年度部门决算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6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2934.77万元,比上年同期142.41万元,4.63%;支出总计3306.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60.85万元,增长5.11%;。主要原因:1.收入减少的原因是办案费追加减少。2、工资调标,导致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二、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合计 2934.77万元,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支出合计3306.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06.42万元,占 66.74%;项目支出1099.72万元,占33.06%

 四、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934.77万元,比上年同期142.41万元,4.63%;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306.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60.85万元,增长5.11%。主要原因:1.收入减少的原因是办案费追加减少。2、工资调标,导致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五、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934.77万元,比上年同期142.41万元,4.63%;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306.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60.85万元,增长5.11%。主要原因:1.收入减少的原因是办案费追加减少。2、工资调标,导致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共安全支出 2627.27万元,占 79.4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9.35万元,占18.13%,住房改革支出79.51万元,占2.4%

六、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06.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042.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 163.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基本支出。

七、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八、关于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43万元,支出决算为61.94万元,完成预算的43.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5.03万元,完成预算的41.3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91万元,完成预算的70.46%。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没有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没有公务用车的购置费。3、车改后减少了公务用车的保有量。4、厉行节约减少了“三公”经费的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1.9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5.03万元,占72.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16.91万元,占27.3%。2016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上年决算数的主要原因:1、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2、车改政策实施,公务用车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减少。3、厉行节约,减少三公经费支出。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公务用车保有量12台,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支出45.03万元,主要用于辆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基本运行支出。

2、公务接待情况说明

公务接待支出16.91万元,国内公务接待168批次,接待840人。接待支出主要用于上级院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等来院指导督查工作,下级院来院汇报工作等安排的接待用餐,接待工作主要是在本院食堂进行。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财政预算收入为2525.72万元,年中追加预算409.05万元,财政决算收入为2934.77万元。

2016年财政预算支出为2525.72万元,年终财政决算支出为3306.14万元,比预算支出增加780.42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支出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3.68万元,较上年增加55.47万元,增21%,主要原因是运行成本的增加。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政府采购支出77.84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益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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