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为保证市纪委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纪检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行〔2016〕62号)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市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益阳市财政局 中共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市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规范市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职能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市纪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纪律审查、监督执纪问责等开支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预算安排,规范管理使用。市纪委根据派驻机构职责定位和纪律审查工作部署,统筹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方案,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及规范要求,报批后列入驻在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管理使用,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三)注重节俭节约,提高使用效益。坚持保障公务与节约并重,从严从简,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强化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在驻在单位部门预算中单列,其他经费在所在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派驻机构纪律审查、监督执纪问责所发生的差旅费、查证费等费用,集中办案期间的通讯费、交通费、房租费、伙食费、会议室租用费、陪护费、公杂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市纪委集中管理的特殊办案设备购置费。
(一)差旅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纪律审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需要到益阳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以下简称益阳以外)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其标准按《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查证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发生的查证费用,包括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支付的资料费、提供给证明人的有关奖励费和提请有关机构或者人员作出鉴定结论的费用等。凭相关单据予以报销,无法取得单据的,报派驻纪检组组长批准后予以报销。
(三)集中办案通讯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集中办案而发生的电话费(不含个人移动通讯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凭单据予以报销。
(四)集中办案交通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集中办案需要发生的集体包租车费(含油料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停车费等)等,凭租赁协议和相关单据予以报销。
(五)集中办案房租费:指派驻机构在外租用临时集中办案用房所发生的费用,报派驻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每天人均200元标准以内凭单据报销。
因办案特殊需要包租封闭办案场所发生的超标准结算费用,报派驻纪检组组长批准后,各专案组凭单据和组长批件予以报销。
(六)集中办案伙食费:指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期间的伙食费、夜餐补助费,审查对象、“两规”对象的伙食费。
1、伙食费:办案人员、审查对象在集中办案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按照每天人均60元标准以内凭单据报销。
2、夜餐补助费: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值班的夜餐补助费,按每天人均20元标准由各专案组统筹掌握。
(七)集中办案会议室租用费:指派驻机构为实施纪律审查、监督执纪、集中办案需要到办公场所以外地点举行专项工作会议发生的会议室租金。按《益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集中办案陪护费:指在集中办案期间为审查对象、“两规”对象临时聘请的陪护人员的相关支出。具体标准参照市纪委案件检查中心的标准执行。
(九)集中办案公杂费:指因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期间发生的个人杂项支出,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掌握。
(十)其他费用:指因办案需要发生的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该项支出应报派驻纪检组组长批准,经驻在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凭单据和组长批件予以报销。
办案人员益阳以外集中办案期间发生的集中办案伙食费、交通费,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不适用《益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重复报销。
(十一)特殊办案设备购置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特殊办案设备费用。所需设备由市纪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采购,集中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有关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和下达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各派驻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将专项经费预算编入驻在部门的部门预算,随驻在部门预算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纪委。
(二)市纪委根据派驻机构职责定位和纪律审查工作部署,结合派驻机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各派驻机构报送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统筹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并按照部门预算时间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纪委提出的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市直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分别将派驻机构专项经费预算列入驻在部门的部门预算、将特殊办案设备预算列入市纪委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派驻机构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办案等无法预见的特殊增支事项需增加当年支出的,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调整预算程序办理。
第十条 派驻机构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所需特殊办案设备由市纪委确定配备范围和配置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统一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市纪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驻在部门的部门决算编制。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纪委、各派驻机构应加强专项经费绩效管理,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支出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审批,或者根据组长授权由副组长审批,确保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驻在部门财务机构按规定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对专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纪委负责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专项经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是否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三)经费使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专项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五)特殊办案设备采购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六)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纪委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派驻机构应将本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纪委,市纪委审核汇总后,随同下年度预算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