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益阳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民政局
2018年5月7日
附件:
益阳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民政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5〕10号)、《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5〕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改善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发放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保障对象等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服务相关的人员补助、抚恤的专项资金。民政专项资金包括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服务民生、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水平。
第四条 民政部门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执行和补助资金的发放。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年度资金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主要用于养老服务、社区服务、自然灾害救助、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优抚、军休安置、婚登收养、殡葬服务及其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资金。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包括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资金。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包括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等用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的资金。
(四)社会优抚资金包括优抚对象生活和医疗补助及抚恤金、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及管理服务机构经费、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教育培训经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双拥慰问等。
(五)社会福利资金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补助资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殡葬补贴等。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等支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民政服务对象补助发放。民政对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和公示
第八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九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发改委立项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省级项目。各区项目经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本级项目由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和市本级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项目由省直管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项目。各区申报项目经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本级项目由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项目资料,保证项目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虚报资金,弄虚作假。初审时,市本级主管业务科室和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由市民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设置是否明确合理、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评审。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财政资金预算,结合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方案,并按要求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安排资金等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全流程跟踪项目申报、实施、使用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四)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民政对象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
(一)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从人口数、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中选取适当的因素进行分配。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时限,市民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民政局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三)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没有账户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其在银行办理账户。
民政对象直接由机构供养或提供服务的,可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服务机构。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含孤儿)、集中培训的退役士兵、集中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四)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民政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将民政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的比对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所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物资、器材、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