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8 08:29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企业科 浏览次数:

直有关单位、有关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

                                                                                                                    2018 9  7 

 

 

 

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级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 财政负责制(修)订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建立并管理支出项目库;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提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所监管(所属)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向所监管(所属)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执行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属企业负责按规定申报及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级预算单位及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的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交比例按以下四种类型执行:

1、资源型和投资型企业按25%;

2、农业企业和文化企业按15%;

3、粮食、棉花储备企业免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其他企业按20%。

2020年,上缴比例提高30%。以后若需调整,由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根据我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包括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支出。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其它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

(三)政府对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新形势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财政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五)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

(六)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于每年531日前,组织其监管(所属)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后报财政531日以后确认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在申报基准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申报,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基准日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表决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基准日为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企业清算收入申报基准日为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日。

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属企业的上年应交利润、股利、股息和前年101日至上年930日期间确认的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  

第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按照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于每年8月份布置编报年度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于9月底以前报市级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

(三)市级预算单位对监管(所属)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于1015日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

(四)财政根据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相关支出项目评审结果以及以往年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 财政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报政府审定,由政府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 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细化,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收缴,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于下年131日前足额上交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条 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支出明确的投向和目标,及时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统一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 财政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制发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 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

第二十 财政根据当年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政府审定,由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 财政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提交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批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二十九 财政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对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市级预算单位应将问题及时反馈财政财政应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1911起实施。以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