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财评〔2020〕330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14:49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投资评审中心 浏览次数:

各协作评审中介机构,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20201130

 



 

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6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备案审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接受市财评中心委托,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财评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准入与管理,对中介机构按照“资质审查、业绩考核、动态管理、末位淘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准入

第四条  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的准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到市财评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市财评中心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备案准入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益阳市注册或在益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执业人员,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业绩良好,执业信誉优良;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行业5年以上;技术复核人应当拥有相关造价工程师证书,应当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专业评审工作人员3人以上,中介机构应当与专职专业评审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益阳市域内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在该中介机构全职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能力。具备完备的内控制度,机构内部有明确分工,有完整的三级复核体系,对每一个评审(咨询)项目能够编制完善的评审方案并严格实施;

(四)近三年在投资评审业务中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五)在执业和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出现过重大道德风险;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纪律,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政策和制度规定,恪守客观、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在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前,中介机构法人应当签署并向市财评中心提供《参与投资评审业务承诺书》。

 

第三章  项目委托

第七条  将评审项目分为一类(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二类(投资概算2000万元-5000万元)、三类(投资概算400万元-2000万元)、四类(投资概算50万元-400万元)、五类(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

第八条  具有工程造价乙级资质的新进中介机构,初始评审项目安排四类(含)以下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上年度已参与投资评审业务且业绩优良的可以安排二类、三类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具有工程造价甲级资质的新进中介机构,初始评审项目安排三类(含)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上年度已参与投资评审业务且业绩优良的可以安排一类、二类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对经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市财评中心逐个进行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评分见附表)。复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获得优秀等次、连续2个项目获得良好等次的,下一次评审项目安排时可以按原项目类别或晋升一个类别安排;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为合格的,下一次评审项目安排时对应原项目降低一个类别安排;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6个月内不安排评审项目或造价咨询业务,整改到位(6个月)后对应原项目降低一个类别安排;有2个评审项目不合格的,将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或在一定范围通报,取消该中介机构参与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资格2年。

初始安排评审项目时,根据上述规定,市财评中心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以抽签方式确定第一轮委托单位的顺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首次参与评审或咨询业务后,根据项目类别所需资质、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结果,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以抽签方式确定项目委托单位。评审项目和咨询业务不再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市财评中心在指定的评审业务信息平台上公布评审项目信息,公告评审项目类别、项目内容、投资金额。符合评审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自愿报名,市财评中心审核确定参与抽签的中介机构名单和抽签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评审项目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特别时限规定、保密规定等要求的,市财评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可以直接确定评审或咨询机构。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市财评中心备案,已经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申报备案。市财评中心委托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已经备案的人员评审并签章。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风险防控办法》规定,严格防控评审质量风险和廉洁风险。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送审资料完备后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结论初稿:

(一)工程概(预)算标底评审。五类项目:3个工作日;四类项目:5个工作日;三类项目:9个工作日;二类项目:15个工作日;一类项目:20个工作日。

(二)工程决(结)算评审。五类项目:10个工作日;四类项目:15个工作日;三类项目:20个工作日;二类项目:25个工作日;一类项目:30个工作日。

评审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市财评中心要求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报市财评中心批准。延长期限四、五类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二、三类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一类项目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市财评中心如实报告并申请回避,或提出有关评审人员申请回避:

(一)评审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系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或审核的;

(二)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单位、建设(采购)单位、施工(中标)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关系的;

(三)评审机构负责人、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与项目主管单位、建设(采购)单位、施工(中标)单位负责人、项目主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评审质量控制制度;加强评审资料管理,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时,应当进行现场踏勘、测量等工作,踏勘、测量前应熟悉情况、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踏勘中应明确重点,如预算书和施工图与现场情况对比、设计图纸优化方案、项目建设的合理性、施工范围的变化、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实体与竣工图的比对、用料的品牌和档次、借(弃)土方的运距、施工措施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踏勘后应填写踏勘情况报告表并保留必要的影像资料。现场踏勘由市财评中心组织,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现场人员共同参与现场踏勘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中,中介机构应在市财评中心的组织下,与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反复核对,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市财评中心,并由市财评中心组织对审。评审意见应经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中,如遇问题争议,由市财政局分管财评中心的领导或市财评中心主任召集财评业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报市财政局召开专题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财评业务会议可以邀请市财政局法规、监督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完成评审任务后,应向市财评中心提交项目评审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做到格式标准、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情况清楚、报送及时。

评审报告书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重大事项需单独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超概算,设计变更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决(结)算超合同规定的主要原因,材料价格、定额标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委托评审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复核结果可以作为评审付费、考核评价、处理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控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防评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严禁利用参与财政评审业务之便,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评审计费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完成项目评审后,市财评中心对评审项目进行复核,依据《益阳市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咨询服务费付费标准》的规定,计算和支付评审费用。市财评中心每半年集中支付一次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费。

 

第六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评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单项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项考核贯穿项目评审的全过程,主要通过项目评审复核和质量考核综合评价项目评审质量,同时兼顾评审服务质量、执行评审纪律、评审效率和项目单位评价意见。中介机构在出具项目评审报告、资料归档3个工作日内,到市财评中心领取项目考核分数并确认签字,项目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的70%(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主要考核中介机构的基础管理、综合实力、评审纪律等情况。年度综合考核接受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年度综合考核占年度考核分数的30%(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考核设置优化政府投资调研加分,鼓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财政投资工作研讨,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将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中介机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得分90分以上(含)的为优秀(90分以上机构超过考评总数的30%时,取位于前30%的中介机构),80分以上或90分以上未评为优秀的为良好,60-79.9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审付费可以奖励3%-5%,项目考核不合格的不支付评审费。

年度考核结果在次年2月底进行通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2年内不得参与市财政投资评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认定之日起停止委托业务一年:

(一)被行政监督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经市财评中心复核或审计部门审计单个项目误差率达10%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

(四)不服从市财评中心评审业务安排的;

(五)未经市财评中心同意,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审人员的;

(六)擅自终止项目评审,且不协助完成该项目评审后续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市本级财评相关业务,市财评中心将向区县(市)财政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主管单位通报。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励、执业人员资格条件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项目评审中擅自补充、出借、伪造资料,或涂改、毁损评审资料的;

(四)评审报告严重失实的;因工作失误造成政府或项目单位较大损失浪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任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利用项目评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项目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将取得的资料用于项目评审以外其他事项的;

(八)项目评审中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认真履职、廉洁奉公,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评中心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或问题线索)时,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研究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评中心负责解释,重大问题提请市财政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益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益财评2017292号)、《益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参与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益财评202016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协作评审中介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益财评20172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

 

附件1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单项考核评分表.doc

附件2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年度考核综合评分表.doc

附件3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服务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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