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村民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死树为由,于2020年7月26日擅自将林地上3株村集体所有的枯死杨树砍伐,并运回其家中用于烧柴。经查,3株死杨树的立木蓄积量0.19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砍伐的是死树,没多大价值,且数量较少,不予立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是清理死树,目的是怕死树被风吹倒砸伤行人,虽构成盗伐林木,但违法情形轻微,且出于好心,因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即可,不必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应当按照盗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根据新《森林法》规定,除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同时规定,森林和其他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①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②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但未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林地上的林木;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
(4)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何某明知杨树是林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但以清理死树为由,擅自砍伐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3棵死杨树,并运回家中准备用于烧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集体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行政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地上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