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益阳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点击数: 作者:湖南省林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2023年6月13日,省林业局出台了《湖南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湘林法〔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3-25002,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持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努力营造了公平竞争、管理规范、健康发展的林业中介服务市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职责不明确、服务资料不规范、惩戒措施不具体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事效率,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成本。我省虽建立了统一的“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但运行及维护还处于不断升级阶段,我局也尚未就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作出专门规定。根据《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强化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规定,结合林业实际,有必要制定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分别为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中介服务事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入驻条件、服务资料编制、制度及公示、服务要求、收费、执业记录、开展服务方式、随机抽查、失信行为及惩处方式、参照、实施日期等。

  《办法》第三条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一)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调查设计、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二)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三)中介超市是指省级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监管平台。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全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分别为:(一)出具转基因检测报告;(二)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四)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编制;(五)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编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开展服务的方式。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入驻中介超市。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由省林业局在其入驻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核验后,方可开展林业中介服务。全省林业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以外的,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三、关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直以来,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仅开展了事项清理、整治乱收费等有限工作,各部门的职责不明确,上下联动较少,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缺乏有效机制。为此,《办法》依据《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细则(试行)》相关内容,在第五条分别对省林业局及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其中省、市、县三级均有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处理服务投诉、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的职责;省林业局在共有的职责基础上,还增加了牵头梳理和完善全省林业中介服务事项、指导编制林业中介服务指南等资料、对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资格)真实性进行核验三方面的职责,以推动全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不断规范化、统一化。相比其他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创新性设立了建立全省林业中介机构档案相关内容,明确了全省林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及开展服务情况需进行上报及汇总,对开展中介机构的管理及惩处提供了依据。

  四、关于服务资料的编制、备案及公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对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资料编制缺乏统一规定,部分中介机构对服务资料需要编制什么、怎么编制尚不完全清楚,更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没有约定完成服务期限,导致相关资料编制时间超过合理期限;部分签订的委托书没有对服务质量进行要求,导致服务成果粗制滥造。为此《办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服务指南应由中介服务机构会同相应行业协会制定,报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并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的要求,考虑到管理的持续性和方便性,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上述相关资料由中介机构应会同相应行业协会编制,并按照中介服务所属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层级报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为了统一服务资料的格式及内容,《办法》第七条还规定了服务资料相关内容,其中服务指南及一次性告知书内容参照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上中介机构目前所需填报的各项要素要求进行规定,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现有的中介服务标准进行规定。《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承诺等制度,并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机构的网站将前述制度连同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信息、服务指南及投诉方式进行公示,进一步实现服务的规范化、透明化。

  五、关于失信行为及惩处方式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不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了一批林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明确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促进了公平竞争,优化了营商环境,简化了办事流程,为中介机构和办事群众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一部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和人员混入了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行政审批要求,既让申请人遭受了时间和金钱的损失,也造成了极大的行政成本浪费。为此,《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出现十六类相关情形的,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其中,《办法》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相关内容,对中介机构出现“编制服务成果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质量低下”的情况,将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对中介机构出现“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导致出现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的情况,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开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