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聂容
身份证件号码:432321197101186177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下板桥村民组3号附1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在宅基地内建设洗砂炼金生产线,采用“淬炼沾金毯获取原材料—摇床加水清洗—添加硼砂、硝酸提纯—火淬取金”的工艺非法提炼黄金。摇床底部地面建设有一根直径约10厘米白色PVC管道,管道通往宅基地南侧的林地内,管道大约在前方4米处露出地面后接入一个直径约为40厘米的黑色塑料桶内,塑料桶内存放有黑色含砂废水,林地下游约50米范围内可见有大量的含砂废水冲刷痕迹,林地内水路地面沉积有明显河沙,冲刷废水最终进入下游约50米处洼地,洼地内沉积大量的河沙,并存有少量废水。你涉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8月1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提供,证明你无证建设非法炼金生产线、违规排污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明,2026年8月18日提取,由你提供,证明你的主体身份;
3、过磅单1份,2026年8月1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提供,证明被扣押物品沾金毯焚烧后灰烬重量。
4、现场照片9份,2026年8月1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提供,证明你无证建设非法炼金生产线、违规排污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或者扣押运输污染物的交通工具:(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焚烧沾金毯后的灰烬780kg予以扣押。
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地点:益阳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2026年8月19日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扣押清单
当事人名称/姓名: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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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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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金毯焚烧后灰烬 |
780kg |
益阳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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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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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