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创家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蔡创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L1GCW0G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北岸新村兰王公组1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创家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未委托第三方处理养殖废弃物即投入使用,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项目于2015年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正式投产,2019年因疫情停养,2025年11月复养,建有猪舍1栋,总占地面积约800㎡,现存栏生猪389头。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牲猪养殖销售。
2026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以下问题:三级沉淀池无防雨措施;氧化塘边坡因年久失修部分垮塌,存在渗漏隐患;氧化塘西侧设置宽度约20cm的排放口,排放口附近有明显渗漏痕迹,养殖废水通过该排放口溢流进入下游农田,经农田南侧田埂宽度约20cm的排放口进入沟渠,最终汇入灌渠水体。上述行为不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第5.1条“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的规定。
综上,你单位存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未委托第三方处理养殖废弃物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4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2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及整改安排;
3.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创家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蔡创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29日提取,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创家养殖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4.现场照片、录像资料,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3日拍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违法状态、执法过程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整改复查照片,2026年6月3日拍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单位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还未停止违法行为;
6.《检测报告》(编号:易佳检测(2026)第04078号)1份,2026年4月27日提取,湖南易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农田南侧田埂排口及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受粪污污染情况;
7.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函复、对益阳市赫山区在水一方家庭农场负责人蔡玉辉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6年5月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单位粪污消纳能力及协议执行情况;
8.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2023年6月19日发布),作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的法定技术规范,证明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应当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是认定你单位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直接技术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除了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罚款金额0.5万元。(详见附件1)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件1:表13 通用裁量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1:
表13 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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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
裁量起点 |
Y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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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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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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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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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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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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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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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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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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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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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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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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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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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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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5000/50000)×100%=10%,罚款金额= [10%+0%×(1-10%)]×5万元=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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