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3014号
发布时间:2026-07-31 10:4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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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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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日,我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移送的线索,对你单位《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案开展调查,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报告表》第1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栏明确填写“无”,未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表》第20页“表2-6项目产排污情况一览表”中,明确将G3烘干烧结工序废气污染物列为:颗粒物、SO₂、NOx、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已被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报告表》第23页“表3-3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列出:北侧居民点(距离490—500米)、东南侧居民点(距离360—500米)、西侧居民点(距离320—500米),上述敏感目标均位于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规定:“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本案项目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应当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而未设置,属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报告表》第20页“表2-6”已识别G3烘干烧结工序产生的污染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报告表》第27-30页“1.1废气源强”核算中,仅对颗粒物、SO₂、NOx进行了源强核算,对铅、镉、镍、氟化物、氯化物五项污染物未进行任何定量核算;执法监测结果证实上述污染物实际存在。上述行为属于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

  3.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报告表》第21页“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仅引用益阳市2022年常规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SO2、NO2、PM10、PM2.5、CO、O3),全文未出现对特征污染物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有年均浓度限值)的任何现状监测数据或有效引用数据;《报告表》第22页“5.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中,以“外排废气主要是颗粒物、SO2、NOx”为由,未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亦未引用相关数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第三部分第三项要求,排放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的特征污染物时,应开展现状调查或引用有效数据。上述行为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

  综上,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及采样监测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25日提取(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邵涛),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第三方益阳喜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环评;

  3.《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2025年12月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该《报告表》存在上述三项质量问题;

  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12009)1份,2025年12月9日出具,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由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证明烘干烧结废气中含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314192101001C),2025年5月15日出具,2025年12月3日提取,由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进行检测,你单位提供。证明久鼎公司原材料球黏土中含有铅成分;

  6.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及附件1份,2025年12月1日提取,证明案件来源及初查认定的违法情形;

  7.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邵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适格;

  8.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025年12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过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之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给予通报批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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