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文:
身份证号码:430903199112264510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龙光桥社区三眼塘村民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对黄志文经营期间的原益阳市赫山区黄师傅汽车修理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你原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在经营你原经营单位期间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你原经营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等经营活动,对外承接大型车辆喷漆、调漆业务,核心生产工艺为车辆表面预处理(打磨、清洁)→调漆→整车/局部喷涂→晾干。2026年4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开展喷漆、调漆生产作业,但车间地面、墙体、作业设备表面留存有明显漆雾附着、漆渣残留痕迹,喷漆作业区停放4辆货运车辆,存在近期开展机动车喷涂作业的清晰痕迹。你原经营单位调漆间虽采取密闭处理,但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作业车间仅安装1台简易轴流风机,该设备仅具备简易排风功能,无法对喷涂、调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
另查明,你于2026年6月6日将原经营单位的经营权、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权转让给张玲,该个体工商户现经营者已变更为张玲,字号变更为益阳市赫山区志峰汽车服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你本人明确认可案涉违法行为发生于你经营期间,相关法律责任由你个人承担。
你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4月14日制作并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原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配置情况及现场违法状态;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分别于2026年4月20日(黄志文)、2026年6月12日(黄志文)、2026年6月19日(黄志文)、2026年6月19日(张玲)制作并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违法事实确认、经营期限、个体工商户转让事实及责任主体认定情况;
3.益阳市赫山区黄师傅汽车修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志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14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原经营单位主体资格;
4.益阳市赫山区志峰汽车服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张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2026年6月19日提取,张玲提供,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情况、现经营主体身份及违法主体界定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影音录像资料,2026年4月14日拍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佐证现场违法状态、执法过程及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配置情况;
6.场地租赁合同、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凭证复印件,2026年6月12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实际进场经营时间及喷漆业务起始时间;
7.《整改报告》1份,2026年5月2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在原经营单位经营期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本案裁量起点10%;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首次)0%;对周边居民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无损害后果)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罚款金额=[10%+0%×(1-10%)]×20000元=2000元。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小写:2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