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玛格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DAHH412N
法定代表人:刘安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3号建安大厦转换层01房-A0098号
2025年12月1日,我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对湖南玛格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编制(以下简称“你单位”)的《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案开展调查。你单位作为该《报告表》记载的编制单位,我局依法对你进行调查,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编制的《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存在如下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报告表》第1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栏明确填写“无”,未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表》第20页“表2-6项目产排污情况一览表”中,明确将G3烘干烧结工序废气污染物列为:颗粒物、SO₂、NOx、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已被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报告表》第23页“表3-3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列出:北侧居民点(距离490—500米)、东南侧居民点(距离360—500米)、西侧居民点(距离320—500米),上述敏感目标均位于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规定:“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本案项目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应当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而未设置,属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报告表》第20页“表2-6”已识别G3烘干烧结工序产生的污染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报告表》第27-30页“1.1废气源强”核算中,仅对颗粒物、SO₂、NOx进行了源强核算,对铅、镉、镍、氟化物、氯化物五项污染物未进行任何定量核算;执法监测结果证实上述污染物实际存在。上述行为属于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
3.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报告表》第21页“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仅引用益阳市2022年常规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SO₂、NO₂、PM₁₀、PM₂.₅、CO、O₃),全文未出现对特征污染物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有年均浓度限值)的任何现状监测数据或有效引用数据;《报告表》第22页“5.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中,以“外排废气主要是颗粒物、SO₂、NOx”为由,未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亦未引用相关数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第三部分第三项要求,排放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的特征污染物时,应开展现状调查或引用有效数据。上述行为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
4.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全职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杨旭虹未实际参与涉案《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经查,杨旭虹已于2023年8月17日退休,未受聘于玛格利公司,未踏勘现场、未编制报告、未在信用平台确认、未在报告上签字、未参加评审会,报告表上“编制主持人”签字系伪造。
你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3日提取,证明检查时久鼎公司正常生产及采样监测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25日提取(询问久鼎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涛),证明久鼎公司委托第三方办理环评;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3日提取(询问益阳喜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双喜),证明喜程公司无资质承接环评业务并转委托你单位;
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2026年1月14日提取,证明本案依法立案;
5.《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29日提取(询问杨旭虹),证明杨旭虹已退休、未参与项目、签名被伪造、社保记录虚假;
6.《湖南玛格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1份,2026年1月7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注册登记情况;
7.《湖南久鼎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t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2025年12月3日提取,证明该《报告表》存在上述三项质量问题,且“杨旭虹”签名系伪造;
8.杨旭虹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退休证明材料,2026年1月29日提取,证明杨旭虹身份、资质及退休事实;
9.《委托合同》(杨旭虹与世纪联强公司)、律师函、银行转账记录、签名笔迹样本等,2026年1月29日提取,证明杨旭虹未实际参与、签名被伪造;
10.《检测报告》(JK2512009)及原材料检测报告(A2250314192101001C),证明废气中检出铅、镉等污染物,原材料中含铅;
1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移送函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和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和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审议,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给予通报批评,失信计分1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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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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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