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市陆远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凤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N2TL66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迎风桥村易家村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3日,生态环境部派出的大气监督帮扶组对益阳市陆远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你单位建设有樟脑油生产线一条,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剥皮、,其打片工序均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处于无组织排放的状态排放到外环境。你单位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布袋除尘与水幕除尘处理设施,但配套的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设施电源控制开关未开启),锅炉废气由在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水幕除尘设施处理后的情况下排放至外环境。2026年1月13日20时30分至21时41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你单位锅炉废气排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你单位颗粒物三次检测结果的折算浓度一小时均值为235.3mg/m3,氮氧化物三次检测结果的折算浓度一小时均值为248mg/m3。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市陆远木业有限公司樟脑油提取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评表〔2021〕35号)复印件;8.益阳市陆远木业有限公司樟脑油提取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9.益阳市陆远木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0.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送达回证、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员上岗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6年5月9日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等法律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5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但在陈述申辩期间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445元(包括鉴定评估费用5400元),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10%(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种类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不足1天);建设项目地点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2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0%(无),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2%=22%;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2%×100万=2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参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轻减轻的裁量标准的通知》(益环办〔2022〕37号),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贰佰贰拾贰元整(小写:138222.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立 电 话:135****1919
卢 拓 电 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