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6〕4005号
发布时间:2026-06-03 17:2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金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铁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RTQQ3D

  注册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东部产业园孵化楼25层2503号

  经营地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H4栋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金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你单位正在生产,“焚烧炉+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碱液喷淋塔的喷淋水pH呈弱酸性,表明你单位未及时添加碱液,致使该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状态,造成废气在此状态下排入外环境。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曾铁初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刘湘萍、李荣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5日、1月16日、1月22日、2月2日、3月1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的环保方面的相关手续。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7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4日、1月15日、3月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造粒废气进行采样的情况。

  5.证据名称:第三方检测委托函、检测报告[易佳检测(2026)第01045号]及送达回证、湖南易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检测报告(ZH/HW26030094)、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提供、作出时间:2026年1月14日、1月21日、2月2日、3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湖南易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碱液喷淋塔喷淋水pH值分别为10(正常加碱)和5-6(弱酸性)时,造粒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气中实际二氧化硫含量极低,碱液喷淋塔喷淋水pH值为5-6(弱酸性)时,未造成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实际环境危害后果。

  6.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7.证据名称:《关于中央环保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湖南金硅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的问题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8.证据名称:你单位生产记录单26页,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1月14日、1月15日、3月5日、3月6日的生产情况。

  9.证据名称:设备维修记录表、设备部在职花名册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7#反应釜和螺旋输送机管道在1月14日出现故障,进行报修的记录。

  10.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原材料中的二氧化硫含量较低。

  11.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元,排放的污染物极其稀少,经稀释扩散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4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增加了环保设施监控系统声光报警装置与石灰水再生槽泵送电机联动,增加了清液槽到再生槽的泵组、再生槽到沉降槽再生液的泵组各一套,高温釜阀门、螺旋输送机管道已更换,已完成了整改要求。

  综合以上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及时完成整改,恢复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两份检测报告的结论,你单位造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说明该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极低。因此,你单位未及时添加碱液的行为,未实际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其他环境危害后果;关于未及时添加碱液的行为,原因为螺旋输送机管道堵塞,准备进行维修时,车间内的7#反应釜阀门关闭不严,导致车间烟雾弥漫,出于安全考虑,你单位暂停螺旋输送机管道的维修,先进行7#反应釜的维修,属于设施运行中的管理疏漏,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或其他环境危害后果。所以,你单位虽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案审会审议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 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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