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欣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KRT1X0R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梅林工业园209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31日,省移动源监督帮扶组对益阳市欣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自2025年4月10日以来,涉嫌存在车辆擅自变更检验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问题。经调查,你单位在对湘HMJ072(驱动方式为后驱)、湘HXJ791(驱动方式为后驱)、湘H7667M(湘H086007)(驱动方式为后驱)、湘HGP825(湘H127257)(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湘HDF227(湘H026424)(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共五台柴油车辆进行检测时,在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将驱动方式填写为“全时四驱”,应当采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B.2.1.3规定的加载减速法,却违规采用了自由加速法,降低了检测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GB 3847-2018附录BB.2.1.3的规定:“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对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
2026年3月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核查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问题线索的函》交办你单位问题线索。经核查,湘A2R19X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前驱”,但你单位对该车辆检测时,将驱动方式填写为“全时四驱”,采用双怠速法替代稳态工况法。对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车辆,你单位违规降低检测标准使用双怠速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第11.1条的规定:“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
你单位涉嫌构成擅自变更检验方法,通过降低检测标准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益阳市欣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9日、2026年3月1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在对湘HMJ072、湘HXJ791、湘H7667M(湘H086007)、湘HGP825(湘H127257)、湘HDF227(湘H026424)共五台非全时四驱车辆进行检测时,你单位在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将驱动方式填写为“全时四驱”,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而未采用,降低检测标准采用了自由加速法,存在擅自变更检验方法,通过降低检测标准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3.证据名称:益阳市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照片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1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柴油车进行环保检测的收费标准为160元一台,对汽油车进行环保检测的收费标准为140元一台。
4.证据名称:湘HMJ072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5年)、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2023年)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0日;提供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内容:湘HMJ072车辆的基本信息。
5.证据名称:湘HMJ072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2024年、2025年)、全国移动源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验记录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HMJ072车辆2024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驱动方式为“后驱”,2025年的报告上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
6.证据名称:湘HMJ072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铭牌、车辆使用说明卡照片及车主与执法人员聊天记录截图各1份、汽修宝查询结果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湘HMJ072车主、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HMJ072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后驱,该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和牵引力控制系统可以手动关闭。
7.证据名称:湘HXJ791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021年)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0日;提供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内容:湘HXJ791车辆的基本信息。
8.证据名称:湘HXJ791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份(2022、2023、2024年各1份,2025年2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证明内容:湘HXJ791车辆2022、2023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2025年的报告上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
9.证据名称: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2025年)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内容: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的基本信息。
10.证据名称: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2025年);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证明内容: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2025年在你单位进行检测,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
11.证据名称: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说明卡照片及车主与执法人员聊天记录截图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3日;提供单位: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使用人;证明内容: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后驱,该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和牵引力控制系统可以手动关闭。
12.证据名称: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的同类型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汽修宝查询结果截图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益阳中宇盛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后驱。
13.证据名称: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2025年)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内容: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的基本信息。
14.证据名称: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2025年);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证明内容: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2025年在你单位进行检测,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
15.证据名称: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说明卡复印件及《关于本人车辆驱动模式及检测情况的说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使用人;证明内容: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该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和牵引力控制系统可以手动关闭。
16.证据名称: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的同类型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汽修宝查询结果截图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益阳中宇盛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
17.证据名称:湘HDF227(湘H026424)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2025年)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内容:湘HDF227(湘H026424)车辆的基本信息。
18.证据名称:湘HDF227(湘H026424)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2025年);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证明内容:湘HDF227(湘H026424)车辆2025年在你单位进行检测,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
19.证据名称:湘HDF227(湘H026424)车辆销售凭证截图、同类型车辆使用说明卡复印件、汽修宝查询结果截图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益阳中宇盛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HDF227(湘H026424)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该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和牵引力控制系统可以手动关闭。
2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益阳中宇盛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李剑成、参加人曹魁身份证复印件、李剑成技术经理专业级培训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湘HXJ791、湘H7667M(湘H086007)、湘HGP825(湘H127257)销售记录1份;提供、作出单位:益阳中宇盛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HXJ791、湘H7667M(湘H086007)、湘HGP825(湘H127257)、湘HDF227(湘H026424)为益阳中宇盛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出,湘H7667M(湘H086007)车辆驱动方式为后驱、湘HGP825(湘H127257)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湘HDF227(湘H026424)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
21.证据名称:湘A2R19X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2020、2022、2023、2024、2025、2026年)、全国移动源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验记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3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你单位;证明内容:湘A2R19X车辆2026年之前的历年检测报告显示驱动方式为“前驱”,检测方法均为稳态工况法,其中包括你单位于2023年对该车辆的检测报告;但2026年1月22日你单位对该车辆检测后,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
2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益阳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汽修宝APP查询截图3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作出单位:益阳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A2R19X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前驱”。
23.证据名称:湘A2R19X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2026年3月24日检验);提取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你单位;证明内容: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对湘A2R19X车辆召回重检,现场核实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前驱”,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24.证据名称:湘HMJ072、湘HXJ791、湘H7667M(湘H086007)、湘HGP825(湘H127257)、湘HDF227(湘H026424)、湘A2R19X在益阳市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系统的检测记录上无变更检测标准的附件信息的截图共10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3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在对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中未向益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申请降低检测方法。
2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1日、2026年2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已出示执法证件。
26.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27.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4〕4015号);提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整。
28.证据名称:湘HXJ791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026年4月21日检验);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2026年4月21日,你单位对湘HXJ791车辆召回重检,现场核实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后驱”,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29.证据名称:全国移动源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验记录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2026年6月1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HMJ072、湘HXJ791、湘H7667M(湘H086007)、湘HGP825(湘H127257)、湘HDF227(湘H026424)5台柴油车辆于2026年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复检,结果均为一次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4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6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事项,于2026年5月12日举行听证。
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及质证意见:1.此前未被告知降低检测标准,仅帮扶组来检查时才提及;2.依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长城炮皮卡排放检测方法的说明》,分时四驱及两驱柴油车建议采用自由加速法,分时四驱及两驱汽油车建议采用双怠速法,以避免限扭;3.承认改变检测方法,但主张企业存在困难,恳请从轻处罚。
经我局研究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采纳意见如下:1.你单位资质证书已明确载明国家标准,应当知晓并遵守,第1项理由不成立;2.长城公司说明仅为“建议”,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涉案车辆均可手动关闭ESP,能够采用加载减速法或工况法且已有复检合格记录,第2项理由不成立,但该说明可能对企业造成一定误导,在从轻处罚时予以考量;3.你单位承认改变检测方法,考虑事后提交复检报告等情节,在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但不影响违法认定,第3项理由部分采纳。综上,我局对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5%(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3台以上不足10台)+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个月)+1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30%,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30%)×50万元=25万元。
你单位环保检测柴油车160元/台,涉嫌违法的柴油车共5台,违法所得共800元;环保检测汽油车140元/台,涉嫌违法的汽油车共1台,违法所得共140元。合计违法所得940元。
你单位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召回湘A2R19X、湘HXJ791车辆,采用正确的检测方法重新检测,结果合格;其他涉案车辆亦于2026年采用正确检测方法进行复检,结果均为一次合格。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认错悔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复检合格说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综合考虑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避免过度惩戒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政策导向,以及你单位主动纠错、减轻潜在不良影响的实际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确立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肆拾元(小写:¥94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小写:¥1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