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通达竹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66631855XY
投资人:黄匡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件。6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通达竹业木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是一家竹筷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序为:楠竹锯断-开片拉丝-冲坯-浸泡-蒸煮(碳化)-烘干-齐头-成型-削尖-抛光-初选-消毒-精选-包装-入库。检查现场你单位成型工序正在生产,建设有一个1t/h的锅炉,配套建设一套除尘设施,检查现场设施正在运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进行执法检测,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进行执法检测。根据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H/HW24060251)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标杆流量2760m3/h,颗粒物实测浓度5.0mg/m3,折算浓度50.0mg/m3,折算浓度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煤锅炉颗粒物30mg/m3排放标准的0.67倍。
经查,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ZH/HW24060251)、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的行为。第二组证据: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第三组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证明你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2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37号),2024年9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2024年9月28日,你单位对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2号)有异议,并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如下:(一)信访交办问题涉及泥江口竹编产业园,因为整体产业技术水平限制,目前产业园正在升级集中供气;(二)你单位建设使用的1t/h锅炉是生物质锅炉,使用的燃料是成型生物质燃料,对大气的影响较小;(三)根据验收标准,你单位颗粒物排放限值应该适用50mg/m3;(四)你单位系首次违法,情节轻微请求减轻、免予处罚。
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和听证人员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采纳如下:对第一点、第四点意见部分采纳。该两点意见已经与生态损害赔偿情节共同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裁量减轻罚款10万。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7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2项,常规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且满足其余全部条件可免予处罚。你单位颗粒物浓度排放超出限制0.67倍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对第二点、第三点意见不予采纳。第二点意见无事实依据。第三点意见,你单位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2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你单位生物质锅炉颗粒物排放标准应适用特别排放限值30mg/m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0%,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4%,小时排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3%,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3%,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期间-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各项裁量因子累积之和为:10%+4%+3%+3%=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100万=20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的规定,你单位针对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主动向我局申请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即时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你单位系首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改造了喷淋设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泥江口竹编产业园已经在安装集中供气设施,你单位承诺集中供热完成后彻底停用锅炉。以上情节,你单位符合依法从轻的法定情形。综上,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在裁定罚款金额20万的基础上对你单位减少最高罚款金额10%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