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34号
发布时间:2026-08-28 09:43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34

当事人:卞永国,男,1985619日,公民身份号码:320831************,住南京市江宁区******,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何望,联系电话:***********

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于20263月中旬至202651日期间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实施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此期间你是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本机关于20267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于20263月中旬至202651日期间在位于益阳市康富北路1号爱丽丝朝阳商业广场一至三层的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28号);在此期间你是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负责人,应作为该公司上述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负相应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722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72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65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无法提供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资料的情况。

证据三:2026727日《现场勘验图》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复印件三张,证明20265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无法提供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672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五:2026727日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朝淦提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施工由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负责。

证据六:2026727日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望提供的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你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何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你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6727日对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望《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承认为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内容为对原有建筑物旧装修进行部分更新并不涉及对原建筑布局的改造,该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20265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的情形。

证据八:2026722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望提供的《工程项目订单》【XZC20260045774】、《工程框架合同》【XZC2025001226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施工单位为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工程面积约7515平方米,合同价款为418824.45元。

证据九:2026727日你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何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何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2026727日对你的委托代理人何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自202512月起负责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筹备工作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于20263月中旬开工,至202651日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你为案涉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应当对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承担责任。

证据十一:20267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2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机关已对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已作出罚款8376.49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何望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8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34),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施工进度已超过50%且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的规定,对你按照单位罚款数额的9%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叁元捌角玖分753.89)。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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