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5014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6:5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14

    当事人:何冰,男,19921月出生,汉族,无工作单位,大专文化,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身份证号码:430902***********,联系电话:***********

你于2026713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五福西路兴业小区北侧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的行为,涉嫌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267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6713日在益阳市资阳区五福西路兴业小区北侧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烧烤炉,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14号),要求于71410时前自行清理并恢复场地原状。7141116分,经本机关复查,你已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并恢复场地原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71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五福西路兴业小区北侧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烧烤炉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71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

证明你擅自在益阳市资阳区五福西路兴业小区北侧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71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67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五福西路兴业小区北侧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烧烤炉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84,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14),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影响市容,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18.2.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8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