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1005号
当 事 人:益阳市赫山区沐煜足道中心(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 营 者:黄子平,出生年月:1955年5月,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2302********,联系电话:*******,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授权委托人:黄顺,身份证号码:430981******,联系电话:********,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你单位于2026年5月在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迷你空间三楼外墙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内容为“沐煜足道”的户外广告,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6年5月在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梓山湖社区梓山湖迷你空间1、2栋三楼外墙设置内容为“沐煜足道”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高3米,宽5米,面积为15㎡)。2026年6月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1028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6月5日18时前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026年6月8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违法状态持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朝阳街道梓山湖社区梓山湖迷你空间1、2栋临街三楼外墙未经批准设置内容为“沐煜足道”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证据二:2026年6月1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朝阳街道梓山湖社区梓山湖迷你空间1、2栋临街三楼外墙未经批准设置内容为“沐煜足道”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现场情况等;
证据三:2026年6月1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位置为赫山区朝阳街道梓山湖社区梓山湖迷你空间1、2栋临街三楼外墙,面积为15㎡;
证据四:2026年6月1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1028号)一份,2026年6月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6年6月12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涉案广告设施设置位置、面积、设置时间、内容等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等;
证据七: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黄子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等情况;
证据八:2026年6月30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益执许字〔2026〕1003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面积为15㎡,且采取了补救措施,补办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等情况(逾期整改)。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8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1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为15㎡,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的第18.1.1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