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33号
当事人:益阳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月起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以西、黄家巷路以北的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实施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宝基·清晏住宅小区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以西、黄家巷路以北,为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鸬鹚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鸬鹚桥社区)辖区内,建设单位为你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为湖南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泰公司);施工单位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该项目1#、A6#、A7#、A12#、A13#、A14#、D1#-D10#栋及地下室分别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合计93368㎡,合同价款为15757.08万元。自2025年1月起,你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陆续将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2025年7月17日,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函你单位,要求立即自查整改,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2025年10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38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1日17时前组织竣工验收予以整改。至2026年1月28日,该项目1#栋作为售楼部投入使用,交付住宅数量199户。2026年3月30日,市住建局复函我局,称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宝基·清晏住宅小区项目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25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5年12月25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2025年12月25日10时左右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的A13栋502室、D9栋106室和D10栋的部分业主正在进行房屋装修施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12月25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年12月2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12月25日10时左右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的A13栋502室、D9栋106室和D10栋的部分业主存在正在进行房屋装修施工的情形。
证据五:2025年12月25日见证人夏国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见证人夏国方的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邓国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6年1月14日对鸬鹚桥社区工作人员卜腊平《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鸬鹚桥社区确认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以西、黄家巷路以北的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属于该社区的管辖范围,该社区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案涉项目存在购房者装修、入住使用的情况。
证据八:2026年1月14日鸬鹚桥社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工作人员卜腊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鸬鹚桥社区的《证明书》一份,证明鸬鹚桥社区和工作人员卜腊平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6年1月14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21228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304180101)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案涉项目的建筑总面积为93368㎡、合同总价款为15757.08万元(其中A6#、A13#、A14#、1#、栋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为40958㎡,合同价款为6914.5000万元;A7#、A12#、D1#-D10#栋及地下室建筑面积为52410㎡,合同价款为8842.58万元)。
证据十:2026年1月28日对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赛良《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佰泰公司确认自2025年1月起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存在陆续有199户购房者装修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情况。
证据十一:2026年1月28日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赛良提供的佰泰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钟可平的《居民身份证》、胡赛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胡赛良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佰泰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二:2026年1月28日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赛良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佰泰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宝基·清宴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证据十三:2026年1月28日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赛良提供的宝基·清宴住宅小区《已办理装修手续业主登记表》一份,证明自2025年1月起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已陆续有199户购房者办理装修手续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十四:2026年1月28日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赛良提供的案涉项目6栋603室业主周含的《业主物件接收确认表》以及入住、装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存在购房者装修入住使用的情况。
证据十五:2026年1月28日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赛良提供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合同编号:20220067603)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你单位,案涉项目6栋603室的业主为周含。
证据十六:2026年1月28日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赛良提供《业主(住户)信息卡》、周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6栋603室业主周含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七:2026年3月30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函询移送案件整改情况和补充证据益执函〔2026〕30号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未按要求整改,截至2026年3月30日仍未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证据十八:2026年4月2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十七份,证明2026年4月28日10时左右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的A6# 、A7#、A12#、A13#、A14#、D1#-D10#栋的部分业主正在进行房屋装修施工和你单位已将该项目1#栋作为售楼部投入使用的现场情况。
2026年5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30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不公开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一是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绿化等都均已完工,基本满足居住条件,提前交付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群众利益,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未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者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交付后主动承担已交付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等日常费用,未将运营成本转嫁给群众,体现了企业的责任和担当;三是制定明确的整改计划,积极推进竣工验收工作,并承诺将严格按照计划时间点推进整改,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完成验收;四是企业目前面临严重资金困难和项目推进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再加以处罚将使企业“雪上加霜”,不利于后续验收工作的开展。因此,请求不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调查人员多次采集的现场照片、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笔录以及提供的《已登记办理装修手续登记表》、市住建局出具《关于宝基·清宴住宅小区项目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及《关于函询移送案件整改情况和补充证据益执函(〔2026〕30号)的复函》等证据材料,均证明该项目在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已完成交付。你单位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请求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不满足法定的不予处罚的条件。因此,上述申辩理由,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成竣工验收,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中“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3%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壹仟陆佰玖拾玖元贰角(¥3781699.2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