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07号
当事人:大汉(益阳)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群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该公司综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自2025年9月起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南侧、资江三桥西侧的资江北岸棚户改造项目一期大汉资江城(46#地)商住楼三期3#、31#项目实施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资江北岸棚户改造项目一期大汉资江城(46#地)商住楼三期3#、31#(3#的裙楼)项目位于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南侧、资江三桥西侧,建设单位为你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安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为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汉物业);该项目2023年2月23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19937㎡,合同价款为2626.52万元。该项目2025年8月完工,自9月起你单位陆续将该项目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2025年12月12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函告你单位、融安公司,要求该项目完成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07号),责令你单位在2月9日前组织竣工验收。但截至2026年3月30日该项目仍未组织竣工验收,且3#栋住宅有30户已办理住宅装修手续(其中,14户已居住使用),31#栋有1户商业门面在室内装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江北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大汉资江城(46#地)商住楼3#、31#工程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4号 )一份,证明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资江北岸棚户改造项目一期大汉资江城(46#地)商住楼三期3#、31#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6年1月2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302230101)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融安公司,案涉项目的建筑总面积为19937㎡,合同总价款为2626.52万元。
证据三:2026年2月3日对融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融安公司确认该项目2025年8月完工,自9月起你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该项目房屋交付给30户购房者装修使用。
证据四:2026年2月3日融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诚提供的融安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速卫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彭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彭诚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融安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6年2月3日融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诚提供的《益阳大汉资江城三期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你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融安公司,合同价款为2626.52万元。
证据六:2026年3月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三张,证明2026年3月6日9时30分左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案涉项目3#栋的2106室、1305室等部分业主已经完成房屋装修居住使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七:2026年3月6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八:2026年3月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6年3月6日9时30分左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案涉项目的3#栋2106室、1305室等部分业主已经完成房屋装修居住使用的情况。
证据九: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自2025年9月初起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项目的房屋陆续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截至2026年3月6日案涉项目已经有14户购房者完成装修入住使用。
证据十:2026年3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胡群喜《居民身份证》、袁晓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袁晓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2026年3月6日对大汉物业委托代理人张浩《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大汉物业确认自2025年8月底起大汉物业公司开始为案涉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截至2026年3月6日案涉项目的3#栋已经有30户购房者已办理了装修手续(其中14户已经居住使用)。
证据十二:2026年3月6日大汉物业委托代理人张浩提供的大汉物业《营业执照》、张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张浩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大汉物业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2026年3月6日大汉物业委托代理人张浩提供的《益阳大汉资江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你单位委托大汉物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案涉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证据十四:2026年3月6日大汉物业委托代理人张浩提供的案涉项目3#栋《已办理装修手续业主登记表》一份,证明截至2026年3月6日案涉项目的3#栋已经有30户购房者办理装修手续(其中14户购房者已居住使用)。
证据十五:2026年3月3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二张,证明2026年3月30日10时30分左右现场检查时,案涉项目31#栋西侧第一间门面存放有建筑材料,存在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
证据十六:2026年3月3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一份,证明2026年3月30日10时30分左右现场检查时,案涉项目31#栋西侧第一间门面存放有建筑材料,存在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
证据十七:2026年3月3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案涉项目的31#栋为3#栋的裙楼,截至2026年3月30日案涉项目31#栋西侧第一间门面存放有建筑材料,存在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
2026年6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6〕3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6年6月29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辩称,因房地产市场低迷,项目建设资金严重缺乏,项目进度滞后无法按期交付,为了避免业主上访造成社会舆情事件,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擅自交付部份急需入住业主,现公司在资金严重紧张的情况下,已经在抓紧时间完善项目工程进度,争取早日完成竣工验收顺利交付房屋,恳请予以撤销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调查人员采集的现场照片、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笔录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笔录,均证明该项目在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已完成交付。你单位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请求予以撤销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不满足法定条件。因此,上述申辩理由,本机关不予采信。
你单位在案涉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成竣工验收,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中“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3%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零叁佰陆拾肆元捌角(¥630364.8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