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24号
发布时间:2026-06-29 16:3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24

 

当事人:湖北东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源,该公司益阳市资阳区奥士康A1和算力AI工厂补充产能项目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641日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65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4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长春经济开发区奥士康PCB产业园的益阳市资阳区奥士康A1和算力AI工厂补充产能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堆放12平方米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影响大气环境。20264110时,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第3024号),要求立即组织改正。2026411641分,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4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64110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奥士康PCB产业园的益阳市资阳区奥士康A1和算力AI工厂补充产能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堆放的12平方米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情况。

证据二:20264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20264110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奥士康PCB产业园的益阳市资阳区奥士康A1和算力AI工厂补充产能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堆放12平方米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41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64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五:2026416日益阳市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建移函〔2026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施工的益阳市资阳区奥士康A1和算力AI工厂补充产能项目,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六:202652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源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娇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高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高源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652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源提供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该项目的木工劳务施工单位,承担木工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八:202652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该项目的木工劳务施工单位,并于20264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奥士康A1和算力AI工厂补充产能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堆放的12平方米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措施,以及该项目施工工地木工施工时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源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6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6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