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12号
当事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股)
法定代表人:杨文虎,该公司董事长
授权委托人:汤路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5日期间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关濑路与沅益一级公路相交处,建筑面积3375.64㎡,合同价款1417768.8元,建设单位为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联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5日期间,你单位在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截至2026年3月19日,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已超过项目整体施工进度的50%。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12号),要求你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要求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年3月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6年3月6日10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关濑路与沅益一级公路相交处的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施工现场1栋2层建筑已完成主体框架建设的情况。
证据三:2026年3月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6年3月6日10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关濑路与沅益一级公路相交处的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施工现场1栋2层建筑已完成主体框架建设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6年3月11日红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韬提供的《湖南红联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红联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
证据五:2026年3月11日对红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韬《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红联公司承认于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5日期间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案涉项目的建设,已完成1栋2层建筑主体框架建设施工;截至2026年3月11日案涉项目施工进度已达到项目整体施工进度的70%,但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六:2026年3月11日红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韬提供的红联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邹松球《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张韬《居民身份证》和张韬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红联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汤路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的施工单位,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5日期间案涉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案涉项目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已达到项目整体施工进度的65%-70%。
证据八: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汤路平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文虎《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汤路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汤路平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6年3月19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
证据十:2026年3月20日红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韬提供的《湖南红联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红联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案涉项目建设面积3375.64㎡,合同价款为1417768.8元。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汤路平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2026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辩称,因资金短缺,企业生产经营面临重大风险,为支持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健康平稳推进,保障益阳民生供应,请求对本次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定依据。因此,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红联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A1区5#栋施工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案涉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进度已超过项目整体施工进度的50%,且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