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2005号
发布时间:2026-06-25 09:08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2005

当事人:益阳市九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资阳区长春镇***************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经营范围:其他道路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劳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环境卫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廖练武,身份证号430902**********,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6420日在益阳市资阳区红联农贸大市场组织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砖渣,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64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4200时许至240分许组织车牌号湘HB2045的重型自卸货车,从资阳区白马山路与关濑路之间旧房拆除地(荒地)运输砖渣到红联农贸大市场硬化地坪。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2005号),要求你单位补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42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642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和现场视频139秒,证明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420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运输建筑垃圾的具体地点、方位、区域和容量(60立方米)等情况;

证据四:2025423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廖练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砖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志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廖练武《居民身份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以及涉案车辆为当事人所有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廖练武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65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2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实际运输建筑垃圾量为60立方米,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除限你单位20日内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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