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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兰溪益阳某某某米业有限公司“1·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05-06 11:39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17时许,湖南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出租给益阳某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源)的一库区P09#平房仓,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4万元(不含行政处罚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的规定,2026年2月2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某某米厂稻谷外溢一般掩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赫山公安分局兰溪派出所、区总工会、兰溪镇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兰溪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证据等资料,调查组成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进入谷堆危险区域,涉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一起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某某源于2018年7月18日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一般项目:粮食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粮油仓储服务等。

  2024年开始,某某源向金某公司租赁某某库区P09#平房仓用于稻谷储存,租赁期以一年为限,事发前口头约定续签至2026年。

  事发仓库平面图

  成立了由法人陈某某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且编制了管理制度、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并落实了2025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建立了劳保用品发放台账;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应急演练。

  经查:某某源作为作业组织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出租单位。金某公司于1999年1月14日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雷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2025年对各库区进行了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向各租赁单位发了安全隐患风险提示函、安全整改通知书。

  经查:金某公司对事发某某库区P09#平房仓承租单位某某源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入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二)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1.兰溪镇。兰溪镇按季度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镇领导带队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明确了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发办”)工作人员及职责,由龙昕任主任,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强调了储粮安全、提醒防范谷堆坍塌。

  经查:经发办对某某源租赁的某某库区P09#平房仓现场作业失察,隐患排查不到位。

  2.区发改局。明确了粮食监督检查股工作人员及职责,负责法规监督检查(粮食行政执法)、粮油食品安全等工作,由钟武任股长;制定了2025年度粮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晚稻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及粮食储存和谷物磨制企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十必须十严禁”督导的实施方案,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组织粮食加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开展了粮食企业的行政检查。

  经查:粮食监督检查股对某某源租赁的某某库区P09#平房仓现场作业失管失察,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为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专家于2026年2月26日对事故现场进行重新勘验,勘验当日事故现场因前期救援与后续清理工作已遭受一定程度破坏,但第三方专家通过现场留存的痕迹、建筑结构特征及相关目击人指认,结合事故现场影像、照片等资料,能够还原事故当日粮仓的基本情况、稻谷堆放状态及事发位置核心特征。

  涉事粮仓建筑及布局特征:涉事粮仓为湖南某某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某某库区P09#栋平房仓库,由益阳某某米业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该仓库整体呈东西走向,建筑参数长70米,宽23.8米,建筑面积1650平方米,粮库内高8.8米。

  仓库稻谷堆放分布为:西侧约三分之一部位呈斜坡堆放大量稻谷,东侧区域空置,稻谷最高处距地面约7.9米;仓库南侧毗邻另一个相同规格仓库,南侧两个库门呈闭锁状态;北侧设两个库门,均能向外侧开启,门扇为2页、左右外开形式,库门型号为DXM2436密封保温门,库门内侧墙边预留有固定角钢档门板嵌入装置。

  事发位置为北侧靠西的库门内侧,该库门高4.18米,宽3米,距西侧外墙10.09米,库门上侧设有雨檐,雨檐高10.15米,长4.3米,宽1.6米;粮库东侧区域摆放有多台粮食输送设备,为出粮作业的主要设备存放区域。

  事故现场遗留痕迹及物证情况:事发仓库北侧西库门内侧档门板嵌入装置有明显拆卸、撬动痕迹,与现场救援时拆除、顶开挡板的操作相吻合;西门内侧谷堆区域仍可见不规则凹陷痕迹,为谷堆失稳坍塌及救援铲谷作业后遗留的核心痕迹;谷堆内留存有少量作业人员相关痕迹,与现场人员指认的刘某某失联前作业轨迹相印证;仓库地面可见稻谷散落痕迹,从西门出仓口向外侧延伸,符合出粮作业及事故后稻谷外溢的现场特征。

  本次勘验未收集到破损、失效的安全防护设备等物证,涉事粮仓及出粮相关设施无明显结构性破损。

  事发粮仓内西侧现场照片(拍摄于2026年2月26日9时42分,清晰展示事发粮仓西侧谷堆堆放状态、谷堆凹陷痕迹、库门内侧结构及档门板嵌入装置等现场实际情况。)

  (四)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56岁,湖南省宁乡县人,某某源临聘人员,2026年1月13日,在事故中死亡。

  (五)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10.4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亲属接待等(不含行政处罚罚款)。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信息报送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根据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整理)

  2026年1月13日,某某源法人陈某某安排临聘人员赵某某、赵某某和刘某某(死者)三人到P09#栋平房仓库西门粮仓出粮作业;中午12时许,作业人员打开P09#栋平房仓库西门最下面挡板的出仓口,让稻谷自然流出,经运输带输送装上车;16时许,出谷装车作业完成,赵某某、赵某某在对粮仓外现场进行清扫时,发现刘某某失联。二人随即从P09#栋平房仓库东门进入谷仓寻找,发现谷堆有脚印一直延伸到西门谷堆上部位置,西门内侧谷堆呈现高位内凹状,但凹陷位置未发现刘国强,怀疑其已被稻谷掩埋,立即通知赵某某(法人陈某某姐夫),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了120、119急救电话呼叫救援,某某源法人陈某某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先拆除了P09#栋平房仓库西门最上一块挡板,同时联系救援铲车将余下挡板顶开,开展铲谷救援作业;在拆掉西门约7-8块挡板后,粮仓内稻谷大量外溢,铲车铲走2铲稻谷后,露出刘某某的头部;随后消防救援人员赶至现场参与救援,将刘某某救出并紧急送往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因其被稻谷掩埋时间较长致伤势过重,宣告死亡。

  兰溪镇以及公安、应急等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均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某源法人陈某某对伤者积极开展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向兰溪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落实了逐级上报的工作要求;兰溪镇以及公安、应急等部门单位接到事发情况报告后,均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对事发经过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兰溪镇的组织协调下,某某源积极善后,安抚死者家属并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未出现社会舆情和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某某源临聘人员刘某某在出粮作业过程中,违规进入粮仓西门内侧谷堆区域,谷堆受扰动等因素影响发生失稳坍塌,将刘某某掩埋,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某某源。作为作业组织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金某公司。对事发某某库区P09#平房仓承租单位某某源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入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3.兰溪镇经发办。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某某源租赁的某某库区P09#平房仓现场作业失察。

  4.区发改局粮食监督检查股。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某某源租赁的某某库区P09#平房仓现场作业失管失察。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粮仓西门内侧谷堆区域,谷堆受扰动等因素影响发生失稳坍塌,将其掩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某某,男,某某源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向某,男,金某公司主管,对某某库区P09#平房仓承租单位某某源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进入仓库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钟某,男,区发改局粮食监督检查股工作人员,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某某源租赁的某某库区P09#平房仓现场作业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发改局党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龙某,男,中共党员,益阳市兰溪镇经发办工作人员,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某某租赁的某某库区P09#平房仓现场作业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兰溪镇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谷某某,作为作业组织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金某公司,对某某库区P09#平房仓承租单位某某源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入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某某源。立即对涉事粮仓及相关仓储场地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对谷堆堆放、出粮作业设施、档门板装置等进行检查维护,规范稻谷堆放方式,避免形成高位斜坡谷堆,降低谷堆失稳坍塌风险;在粮仓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和禁入区域,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将危险区域与作业通道分隔,严禁作业人员在出粮作业过程中及作业完成后进入谷堆周边危险区域;建立粮仓出粮作业现场全过程管控机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制定谷堆坍塌风险专项防控措施,根据谷堆高度、堆放形态合理设置出粮口开启顺序和方式,避免单一出粮口作业导致谷堆受力不均引发失稳;制定《粮食仓储出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专项制度,明确作业流程、操作要求、禁止行为和安全防护标准,确保作业有章可循;对所有作业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开展全覆盖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培训粮食仓储作业的风险辨识、安全操作规程、自我防护技能等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定期开展复训和安全警示教育,严禁临时聘用未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从事粮仓出粮等危险作业。

  (二)金某公司。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所有租赁场地的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资质核查,定期对租赁场地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承租方限期整改;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界定出租方的场地安全保障责任、监督指导责任和承租方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风险防控责任,形成书面约定并严格执行;建立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租赁场地作业安全情况,开展安全风险防控交流,共同提升租赁场地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区发改局、兰溪镇。要加强粮食仓储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