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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泉交河某某连通工程“1·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05-06 11:33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9时许,位于益阳市某某连通工程围山渠河道治理项目K2+200施工段右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行政处罚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的规定,2026年2月2日,经赫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湖南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1·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赫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水利局、泉交河镇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证据等资料,调查组成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了防范事故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劳务公司汽车起重机操作员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支腿设置的安全规范要求,导致汽车起重机作业时支腿枕木沉陷失稳倾覆,引发的一起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方位示意图

(一)事故施工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为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工程,2023年2月8日项目开工建设,工程主体于2025年4月24日完工。2025年11月,舒家湾渠下涵加固改造和围山渠柳塘垸段的清淤疏浚和坡岸整治,纳入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工程项目扫尾工程。建设单位益阳市赫山区湖区水利工程建设站(以下简称“湖区站”);施工单位湖南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电”),项目经理夏某某,合同金额11502.364896万元,计划工期730天;设计单位深圳市某某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负责人蔡某;监理单位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项管”),总监理工程师曾某某,合同金额为78.07万元;某某水电与益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签订了湖南省益阳市烂泥湖水系连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XSD-002),合同金额1500万元整。

  (二)事故施工项目批复、招投标、合同、方案、安全和技术交底情况

  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工程,经水利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某某连通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加固改造21处水系连通建筑物,对11条河渠清淤疏浚或扩卡处理19.406千米等建设规模;《益阳市水利局关于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审定工程概算总投资16229.52万元,确定施工总工期25个月。通过赫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就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工程总承包核准招标;与某某水电、深圳市某某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某某项管签订了《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施工监理合同书》。

  某某连通项目施工项目部编制了《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报某某项管总监理工程师曾某某审核同意,并组织某某劳务班组人员就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工程总承包扫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湖区站举办单位是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湖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湖区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施工验收度汛方案的制定,工程项目申报,依法依规收取相关费用。法定代表人是曹某某,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发包,依法分别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了《项目总承包合同》和《施工监理合同》,成立了由站长曹某某任组长的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职责;向各参建单位下发了《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通知》;2025年,湖区站不定期到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2025年11月14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属地、监督等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工作推进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履行了相关责任。

  2.施工单位:某某水电成立于2012年3月1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注册资金8118万元,具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成立了安全部,明确了工作任务及主要职责,开展了在建项目安全等综合检查;2025年12月,对本项目安全科、技术质检科、设备材料科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针对本项目成立了施工项目部,制订印发了《项目部管理制度》,成立由项目经理夏某某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某某劳务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审查了劳务公司的资质、相关作业人员及其岗位证书;编制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了“202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考核;组织了“扫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发放了安全帽、安全背心等劳动防护用品;2025年11月22日,施工项目部向某某劳务下达了“关于要求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25年12月28日下达了“关于要求停止采用吊车吊装预制板施工的通知”未整改的情况下,2026年1月15日下达了“关于对继续使用汽车起重机吊装预制板施工罚款的通知”。

  经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不力,在对某某劳务下达了停止采用吊车吊装预制板施工和继续使用汽车起重机吊装预制板施工罚款通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劳务作业人员违规吊装施工作业,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3.劳务单位:某某劳务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经营许可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砌块制造、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与某某水电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事施工劳务承包的资质。

  经查:某某劳务对施工项目部、监理单位下达关于停止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的要求置若罔闻,在多次制止、警告、处罚后,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仍违规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预制板吊装作业;危大工程作业管理失控,风险评估缺失,未开展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对现场吊装条件、周边环境、设备状态等关键环节未进行有效研判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对吊装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措施形同虚设。

  4.监理单位:某某项管成立于1999年9月20日,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凭本企业资质从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及市政工程、公路桥梁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

  建立了《湖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度》,明确了公司负责人、分管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制订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于2025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分批次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脱产进行培训;建立了质量及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分别于2025年3月、6月、9月和12月对本项目的监理部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巡查,并就巡查发现的问题下达了《现场巡视检查问题通知书》。针对本项目成立了项目监理部,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驻,编制有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进场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进行了审查,对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进行了旁站,如实记录了监理日志,分别于2025年11月25日、2026年1月10日、2026年1月20日由总监理工程师曾某某组织召开了安全例会。2025年12月20日,针对“施工现场的道路宽度较窄,不适合用吊车施工”下达了监理通知(监理[2025]通知3号),要求“禁止使用吊车施工”。

  经查:监理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的监理力度不足,向某某劳务下达了禁止使用吊车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督促并制止某某劳务违规吊装施工作业,存在监理缺失。

  (四)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1.区水利局安全监管情况:制订了《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关于调整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关于明确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关于2025年赫山区水利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督)计划》等文件,明确由局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

  区水利局审查并同意了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的安全生产备案,并编制了针对该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计划”,明确了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内容;对该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进行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安全行为检查;2023年5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局领导先后带队对项目进行了安全监督核查,并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回复,2025年12月19日,对事发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围山渠段泉交河柳塘垸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泉交河镇安全监管情况,根据《赫山区泉交河镇履行职责清单》中配合履职清单第40项的规定,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泉交河镇只承担开展前期现场核实、做好项目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相关工作按要求已履职到位。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位置

  事发现场平面图

  事发现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工程围山渠河道治理项目河堤作业区域,具体位置位于K2+200施工段右岸,河堤两侧波形板护栏已全部拆除;因现场救援工作开展及保障村民道路畅通需求,事故中发生倾覆的汽车起重机已被移除至河堤南侧空地,原倾覆位置保留相关痕迹;现场施工情况可见:河堤东侧、南侧、西侧空心预制板护坡基本完成施工,且正在进行找平及收口工作,工程尚未施工完毕,现场处于施工扫尾阶段。

  2.事故现场勘验

  事发区域环境情况:事发现场河堤东侧道路呈南北走向,为混凝土材质路面,道路宽度为3.5米,道路内侧河堤放坡比例为1:1.5,护坡为2级护坡,其中第一级护坡高度为3.5米,第二级护坡至水面高度为2米,事故倾覆车辆原停放位置混凝土道路外沿至事故发生点位置的距离为15米,两者高差为3.5米。


  事发前,涉事汽车起重机呈南北方向停置,车头朝向北方,车尾朝向南方;汽车起重机正处于吊装道路西侧空心预制板的作业过程中,由于支腿垫木失稳,吊运过程中,车辆突然向河道内侧发生倾覆,所吊预制板与吊钩甩飞,汽车起重机吊钩砸中正在作业的刘华辉头部,导致其头部受伤,经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汽车起重机情况:设备名称全液压自动起重机,“新源”牌YQ型,生产厂家河南新源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9年11月,证照齐全。

  汽车起重机外形及尺寸测量数据:车辆长度7.5米,车辆宽度2米,液压支腿外侧与车体外沿齐平,两侧液压支腿间距为4.7米。

  汽车起重机损坏情况:一是液压支腿。涉事车辆左侧2个液压支腿均出现不同程度损坏,其中左前液压支腿于油缸位置发生折断分离,支腿脚盘脱落;左后液压支腿脚盘脱落,所有损坏部件均放置于车辆转向平台;右侧前后2个液压支腿基本完好,无明显损坏痕迹。二是吊臂。汽车起重机大臂

  已被切割,两节切割后的大臂放置于车辆西侧3米处。三是其他部件。车身上的钢丝绳呈松散状态,无紧绷及受力痕迹;转向平台上放置有两块液压支腿垫木,垫木尺寸为长0.4米、  宽0.2米、厚0.1米。

  涉事汽车起重机毁损情况照片


  事故现场痕迹及相关物品情况:事发现场道路西侧堆码有五块空心预制板,为事故发生时汽车起重机的吊装作业对象。

  汽车起重机倾覆位置道路西侧土质疏松,且在汽车起重机倾覆位置混凝土道路西侧外沿0.5米处(河道内侧)留存一处深度为0.6米的由支腿插入形成的孔洞;经现场目击证人陈述核实,该孔洞为汽车起重机倾覆时左后支腿插入形成。

  汽车起重机倾覆位置道路东侧(河道外侧)为另一条支路的下坡位置,与该支路存在外低内高的斜坡高差,现场未发现任何液压支腿遗留的支撑痕迹。

  事故现场痕迹及相关物品遗留照片


  (六)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刘某某,男,62岁,某某劳务临聘人员,2026年1月23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七)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亲属接待等(不含行政处罚罚款)。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信息报送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根据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整理)

  2026年1月23日9时许,某某劳务班组长姚某某,在K2+200右侧围山渠柳塘垸段指挥汽车起重机吊装预制板的过程中,突然听到汽车起重机发生异响,抬头并发现汽车起重机已开始偏移,就喊工人快跑,随后汽车起重机就发生了侧翻,现场作业人员刘某某不幸被侧翻汽车起重机吊钩砸中,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某水电项目经理夏某某和某某劳务现场负责人袁某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开展救援,某某劳务班组长姚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到现场后,经过30分钟抢救,因刘某某伤势过重,急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某水电、某某项管、某某劳务相关负责同志在现场对伤者积极开展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向泉交河镇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实现了逐级上报的工作落实,泉交河镇、公安、应急等部门单位接到事发情况报告后,均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对事发经过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泉交河镇政府的组织协调下,某某劳务积极配合,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签订100万元赔偿协议,善后处置未出现社会舆情和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某某劳务汽车起重机操作员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支腿设置的安全规范要求,导致汽车起重机作业时支腿枕木沉陷失稳倾覆,吊钩砸中作业人员刘某某头部,造成致命伤害。

  (二)事故间接原因

  某某劳务管理上的缺陷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安全管控要求,未安排专人对吊装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护,未及时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支腿垫木设置、地面支撑条件等关键环节未进行有效管控。二是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缺失,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未划分安全作业区域。三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对支腿垫木的正确设置方法、地面条件对吊装作业的影响等关键知识掌握不足,缺乏风险辨识能力。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邱某某,男,某某劳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负全责,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现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夏某某,男,某某水电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对益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停止采用吊车吊装预制板施工和继续使用汽车起重机吊装预制板施工罚款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违规吊装施工作业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曾某某,男,中共党员,某某项管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向某某劳务下达了禁止使用吊车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并纠正某某劳务吊车操作员违规吊装施工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曹某某,男,中共党员,区水利局湖区站工作人员,对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项目围山渠段泉交河柳塘垸施工现场违规吊装施工作业存在管理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区水利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某某劳务,未对危大工程作业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评估,未向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项目部、监理单位下达关于停止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的要求置若罔闻,在多次制止、警告、处罚后,仍违规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预制板吊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刘某,男,某某劳务操作员,未开展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对现场吊装条件、周边环境、设备状态等关键环节未进行有效研判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某某劳务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本次起重伤害事故暴露在湖南省益阳市某某连通工程围山渠河道治理施工项目上,相关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某某水电。监督各项目部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纳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工资考核内容,加强劳务公司安全管理,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规范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全员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管理体系。

  (二)某某劳务。规范作业流程,严格落实并执行各管理部门的安全指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遵守吊装作业安全要求,适时编制修订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前对吊装设备、支腿垫木、作业地基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试沉、试吊、旁站监护程序,使用符合规范的垫木和吊装设备,严禁在土质疏松、临边无防护的区域违规作业;对所有吊装设备进行全面检测检验,完善设备相关证明文件,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及时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严禁设备带隐患投入使用。

  (三)某某项管。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明确监理人员在危大工程监理、现场巡查、隐患排查、整改督促等环节的具体职责,签订监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监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杜绝监理工作流于形式;针对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除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重点审核方案中的地基承载力验算、支腿布置设计、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流程规范等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严禁施工单位开展作业;施工过程中,全程跟踪监理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对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条件的情况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方案、违规作业的行为,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区水利局、湖区站。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工程款支付挂钩;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监管和指导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