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当前大气污染严峻形势,全力管控好2025年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坚决守住不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重污染天气的底线,1月13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通知,春节前后,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实施烟花爆竹全区域、限时段禁放,沅江市、桃江县与市中心城区毗邻或对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相关乡镇、街道将视情一并纳入禁放范围。
通知还规定了对三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禁放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外,一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