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案件,被告人卢某某和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向他人购入假冒的“牛栏山”白酒,冒充“牛栏山”经销商向邓某某、徐某等人经营的31家店铺销售,销售金额315970元。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卢某某向被告人王某(卢某某的姐夫)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销售金额22655元。至此,卢某某累计销售额达338652元,非法获利共计14.6万元。另一名被告人王某,将自家车库借给卢某某存放假酒,其间为卢某某运输假酒,还将假酒销售给刘某、汤某某等人,非法获利30955元。
2022年6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明知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为其提供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和帮助,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犯论处,考虑到其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赫山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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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皮宣文 王雪峰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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