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提取规定 简化业务资料

我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2-25 08:5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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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

  《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其中规定,修改建造、翻建、扩建自住住房(农村)提取业务必备资料,取消《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作为必备资料,职工可提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登记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和城镇及农村建造、翻建、扩建自住住房提取业务,职工提供《不动产权证》的,可提取《不动产权证》登记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修订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和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提取相关规定,由“每年提取1次,每次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改为“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额不大于上一次提取以来的实际还款本息额(含提前还款部分)”,该规定施行前可提取而未提取的,不得进行补提。职工因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总提取额加贷款额(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不超过房屋总价。市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应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其他佐证资料,经核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或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

  《通知》还简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且两年内无缴存资金进账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无需提供单位离职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公证书》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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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苏钢 肖伟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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