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大通湖交警大队的执法问题
- 来信时间2013-06-19 09:40:46
- 来信人 危**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在多次途经大通湖区域走s202线遭遇大通湖交警大队的钓鱼执法和不明不白的违法记录,作为一个自认为相当遵纪守法和多年驾驶经验也是从该地区长大的公民,为老家交警大队的执法作风和风气所不耻!每次朋友谈起,自觉脸上无光,羞愧难当。。。
恳请相关领导过问一下,希望改进交警大队的作风,秉公执法,人性服务,让我们回老家时也能开开心心的,感受家乡的更多美好变化,始终怀着一份对家乡的热爱之情!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大通湖区
- 答复时间2013-06-24 09:40:46
- 答复内容尊敬的网友:
你好!感谢你对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关心。
我大队现就在S202线测速相关法律依据及操作规范回复如下:
一、在S202线进行测速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3、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S202线限速70公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三、测速设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十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大队用于测速的雷达测速仪由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检定时间:2012年5月9日,证书编号2012050401758)
(详细见附件)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