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复决字〔2021〕5号
点击数:    时间:2021-04-02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市监复决字〔20215

  

      申请人:××,男,汉族,1975913日出生,住所地××省××市××区解××路××号,民身份号码:360111××××09132195

被申请人:益阳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   职务:局长

  地 址:益阳市××区××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益阳×××坊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29日生产的孜然粉标签的奖励事宜未作出处理答复,于2021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27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相关资料,于202128日依法受理。202021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益阳×××坊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29日生产的孜然粉标签的奖励事宜作出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但并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请求作出相应核实、处理、答复,未履行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数额进行初审、申报及奖励决定告知的法定职责,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请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未答复奖励事宜是一种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后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举报事项如果成立亦可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线索,但并未赋予举报人质疑举报处理结果的请求权,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上述权利,且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最后,申请人系职业举报人,其举报的目的系为了获取物质奖励,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与答复人对益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根据调查情况,申请人举报的被投诉举报人益阳×××坊食品有限公司孜然粉标签相关问题属于标签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益阳×××坊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被申请人2021年1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将相关情况回复至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所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因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的经营立案调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举报奖励的请求显然不符合相关条件。其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因申请人举报的事项都是食品标签问题,且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奖励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给予奖励的请求更是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予以驳回。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邓××举报益阳×××坊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29日生产的孜然粉标签标识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后,经核查,孜然粉”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标签营养素参考值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标签存在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没有对奖励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申请人的上述举报,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并未立案查处,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第十三条第一款:“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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