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违法典型案件 |
点击数: 时间:2020-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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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益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忠诚履职、积极作为,全面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现发布第二期典型案件。 案例一: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和无生产批号、合格证的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违法的口罩2760只。经查,涉案口罩系该单位从资阳区封某处购进,涉及两个品牌,一种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核实涉案口罩系假冒产品;另一种外包装标示北京市卫尔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生产批号,且无合格证明。因案情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并成立了联合专案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案例二:安化县家园超市马路店涉嫌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安化县家园超市马路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540只。经查,涉案口罩系当事人从供货商金某某手中购进,未索取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生产商的相关证照资质,经联系标称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称该批口罩系假冒该公司产品。目前,当事人已召回涉案口罩4260只,交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案例三: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大栗港镇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27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大栗港镇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从湖南臻和吉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2.6元/只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200只,然后以2.8元/只的价格销售,销售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目前,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益阳高新区杨某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 2020年1月30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在金山路某家属区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9200只。经查,涉案口罩系当事人杨某的亲戚从河南郑州带回,产品标注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但无产品合格证,未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案例五:沅江市三眼塘药店十里坪分店以次充好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上午,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胭脂湖街道开展防疫工作时,发现当事人沅江市三眼塘药店十里坪分店将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的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共销售7000只,销售金额14000元。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并处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资阳区芙蓉兴盛鹅洋池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对防疫产品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500只,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无合格证明。经查,涉案口罩系当事人资阳区芙蓉兴盛鹅洋池店于2020年1月30日通过微信朋友圈,从赫山区樊某处以1.9元/只的价格购进,共购进4000只,已对外销售3600只。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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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