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07-20 00:0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911222-1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00000051255

  法定代表人:陈桂文  

  详细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会龙路358号

  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生产废水超标外排,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赫山区会龙山街道会龙路358号,法人代表陈桂文。2015年5月11日,市环保局赫山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外排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和石油类等水污染因子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废水超标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现场环境监察文书(2015年5月11日、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5月11日、5月14日)、照片资料、《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排污现状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5]第089号)、《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5]第092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益环赫监费核字[2015]12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益环赫监费缴字[2015]12号)为证。

  市环保局赫山分局于201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赫告字[2015]0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肆佰玖拾叁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 191202102902498163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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