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12-03 00:0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南县鑫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006512-6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210000077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彬 

  详细地址:南县八百弓乡长春集镇

  南县鑫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文化纸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一案己经我局审查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7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4月底擅自建设2400文化纸生产线、1880文化纸生产线各一条,并于2013年12月底建成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1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5]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2400文化纸生产线、1880文化纸生产线的生产;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 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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