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12-03 00:0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21000020748

  组织机构代码:7722799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厚明

  地址:长沙县江背镇阳雀新村168号

  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生猪养殖基地并投入生产一案己经我局审查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四分场距离大通湖堤防最近距离约30米,养殖场内无粪污治理设施,粪便经收集池发酵后直接排入渔塘,该养殖场位于大通湖区管委会划分的禁止养殖区。                                                                         

  2.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我局于2015年9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5]18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 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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