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口味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M2BC87C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高新大道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湖南口味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未如实记录2024年11月6日以后贮存入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实验室废液(代码为HW49-900-047-49L)、生产设备维护、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油(代码为HWO8-900-249-08)等危险废物种类、贮存等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行政副经理、安全环保专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副经理和安全环保专员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锅炉房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9日、4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贮存等有关信息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贮存等有关信息的事实。
4.证据名称:龙岭工业集中区口味王槟榔产业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环审(表)[2018]4号)、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相关环保管理等要求。
5.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部分)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你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以及应当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等相关环保管理要求。
6.证据名称:《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处置合同,工业固废处置票据等材料。
7.证据名称:《委托处置合同》4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等信息。
8.证据名称:《危险废物台账记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2024年11月6日以后贮存入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实验室废液(代码为HW49-900-047-49L)、生产设备维护、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油(代码为HWO8-900-249-08)等危险废物种类、贮存等有关信息。
9.证据名称: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行政副经理和安全环保专员为你单位在职员工。
10.证据名称:益阳市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交办单和反馈内容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市长热线;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
11.证据名称:《危险废物台账记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对2024年11月6日以后贮存入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实验室废液(代码为HW49-900-047-49L)、生产设备维护、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油(代码为HWO8-900-249-08)等危险废物进行了补录,补录了危险废物种类、贮存等有关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期限内未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月27日你单位要求听证,我局于5月29日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事项,并于6月19日组织举行听证。综合你单位在听证会申辩内容:1.4月13、14日对记录不完全的台账进行称重、补充。2.遵照环保要求制作了台账。3.对台账数据进一步核对,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4.建立数据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台账。5.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向我局报送了整改情况。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根据我局调查情况和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以上申辩内容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贮存等有关信息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第五项,参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益环发〔2022〕17号)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3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 立 电 话:135XXXX1919
李 斌 电 话:177XXXX781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