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8-22 10:5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0503347C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黄泥湖包家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粉煤灰、石膏等)露天贮存堆放在厂区西侧和搅拌车间前坪等位置,对这些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和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2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粉煤灰、石膏等)未密闭和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粉煤灰、石膏等)未密闭和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变更记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湖南聚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5.证据名称:湖南聚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节能环保多功能粉煤灰加气切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和验收意见(益高环评验[2012]001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5万立方米节能环保多功能粉煤灰加气切块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中对你单位相关要求。

  7.证据名称:市长热线交办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市长热线系统;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有投诉,经核实为不属实投诉。

  8.证据名称: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1-11月购进,领用粉煤灰、废渣、水泥、石灰台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原料为粉煤灰、废渣、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9.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粉煤灰、石膏等)采取了有效覆盖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4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1.承诺投资对全厂环保问题全面彻底整改。2.公司负债经营,生存已非常困难,如受处罚,会导致公司破产、70多职工失业。3.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了覆盖,下步将建原料仓库贮存。综上,请求不予以处罚。根据我局调查情况和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以上陈述申辩第1项和第3项理由采纳,对第2项理由不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贮存粉煤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有效覆盖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  立               电    话:135XXXX1919

  李  斌               电    话:177XXXX781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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