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启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H0TF95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黄箭村王家坪组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嫌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12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对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当天你单位车牌号为湘HC1595的柴油槽罐货车驶出公司大门后,到达距离你单位约1公里处的农田旁,使用软管连接柴油槽罐车进行了废水排放,同时你单位东侧用于废水收集的不锈钢水箱出现破损,生产废水通过水箱破损处流入你单位东侧的水塘。据现场调查,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全部运送至长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而是通过柴油槽罐车将部分生产废水运送至周边农户种植地进行排放,你单位的不锈钢废水收集箱因破损导致生产废水流入周边水塘。2024年12月26日11时40分至12时30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消毒池、东侧水塘和1公里处农田分别进行了水质采样。根据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守政检测检字〔2024〕第12053号)显示,你单位东侧水塘和1公里处农田的水质检测因子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总大肠杆菌超出正常值,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总大肠杆菌检测值与你单位消毒池内水质检测出的因子数值接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4年12月26日11时开始,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消毒池、东侧水塘和1公里处农田分别进行了水质采样。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龚启明、环保负责人臧安飞、周边农户李云确认你单位当天的废水排放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情况、检测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员工、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和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
5、委托函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此次执法检测资格。
6、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检测资质。
7、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4〕第12053号);提取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东侧水塘和1公里处农田的水质检测值超出正常值,各项检测因子与你单位消毒池内水质检测出的因子数值接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3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03号)。2025年4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7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结合2025年5月20日市局组织的行政听证结论和免罚轻罚相关规定,通过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易 军 电 话:137****001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