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雷立武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鸦鹊塘村罗家村村民组3号
2024年12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益阳湘芬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益阳湘芬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作业,车牌号为:3-JHB01529,经调查,车牌号为:3-JHB01529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为雷立武(以下简称“你”)个人所有(承接益阳湘芬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转运业务),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个人所有正在作业的车牌号为:3-JHB01529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进行了排气烟度检测,根据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41227221019)数据显示你个人所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检测平均值为1.18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限值为﹤1m-1)的0.18倍。
根据调查情况,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430111123241227221019)、5.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24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10号)。2025年1月2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1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联系电话:137****1555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