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14号
发布时间:2025-04-29 16:4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22528827L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西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三个焊接点位工序正在生产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在作业的焊接点位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气处理设施逐台进行检查,发现其中一个焊接点位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未开启,其余两个焊接点位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未正常使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适格,被委托人罗智具备合法授权。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罗智陈述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0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现场和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运行使用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万元=[10%+(0%)×(1-10%)]×20万。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联系电话:137****1555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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