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富沅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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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友兴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长茅仑村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9日对益阳市富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年2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厂区东面堆放的生产原料(粉煤灰)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
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
3、现场照片证据4份,视频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100000)×100%=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5%)×(1-Y)]×100000元=145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0737****
卢 拓 电 话:151737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