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曹军
居民身份证号:432321XXXXXXXX677X
居民身份证住址:益阳市赫山区XXXX
常住地址:益阳市赫山区XXXX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热处理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相关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直接负责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该单位营业执照和曹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提供单位:该单位;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和曹军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热处理车间)、《现场勘察平面图》(淋除锈油生产车间)、《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热处理生产线项目配套的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0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热处理生产线项目配套的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热处理生产线项目配套的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7日、1月22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热处理生产线项目配套的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事实。
6.证据名称: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热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益环评表[2024]15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提供单位:该单位;证明内容:要求该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7.证据名称: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用电量明细;提取时间:2025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该单位持续生产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的规定和案审会集体讨论决议,我局对你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