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19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10:3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鑫宗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DRCQ140W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石坝村101

  当事人姓名:欧阳平

  职务:益阳市鑫宗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宗凌村五组3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3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对益阳市鑫宗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树脂瓦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资料。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欧阳平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欧阳平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余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鑫宗晟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鑫宗晟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人资格。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3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8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3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你单位已投入生产、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使用。

  5.证据名称:设备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鑫宗晟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49万元。

  6.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取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单位和欧阳平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和欧阳平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你单位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0%=38%,对你单位的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8%×149万×5%=2.831万元。

  针对你单位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0%+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0%=25%,对你单位的基准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5%×100万=25万元。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20万)×100%=25%,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25%,对欧阳平的基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5%×(1-25%)]×20万=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中免罚事项清单第4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免罚规定,鉴于你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责令整改后,你单位已自行停止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2025年4月)已完成验收,同时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综上,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针对你单位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阳平不予行政处罚。针对你单位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壹拾元(¥2831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