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益环解查、扣〔 2025 〕4001号
当事人姓名:刘勋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大村组15号
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姚家湾社区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对刘勋(以下简称“你”)经营的洗金场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汞的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益环查扣〔2025〕4001号),对你经营的洗金场的2台摇床、1台洗砂机、1条砂料运输皮带实施了就地查封,用555毫升怡宝牌矿泉水瓶盛装的2瓶汞扣押存放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因案情复杂,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对你作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益环查、扣延〔2025〕4001号)。
因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依法自2025年5月16日24时起解除上述查封、扣押措施。
请你于2025年5月25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解除查封、扣押清单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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