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6-10 08:5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口味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M2BC87C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高新大道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湖南口味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炉渣(代码为SW03)、废水处理站污泥(代码为SW07)、槟榔蒂和槟榔芯(代码SW13)、废弃包装袋(代码SW17)等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健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也未如实记录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行政副经理、安全环保专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副经理和安全环保专员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锅炉房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未建立和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未建立和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事实。

  4.证据名称:龙岭工业集中区口味王槟榔产业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环审(表)[2018]4号)、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相关环保管理等要求。

  5.证据名称: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赫环评表〔2024〕31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锅炉改造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相关环保管理要求。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部分)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你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相关环保管理要求。

  7.证据名称:《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处置合同,工业固废处置票据等材料,但你单位部分材料未如期全部提供。

  8.证据名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生态环境部;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等要求。

  9.证据名称: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行政副经理和安全环保专员为你单位在职员工。

  10.证据名称:益阳市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交办单和反馈内容切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市长热线;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

  11.证据名称:污泥处置合同、锅炉灰渣清运合同、槟榔蒂槟榔芯拖运处理协议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4月1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以上固体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和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第五项,参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益环发〔2022〕17号)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案审会集体讨论决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