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06-09 10:4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G7BE9M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龙山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焊接车间和抛丸车间多个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在焊接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均未有效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进行收集处理,致使焊接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有效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2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有效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的事实。

  4.证据名称: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钢质栏杆、料斗、走台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环赫审(表)〔2020〕17号)、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焊接烟尘收集处理要求。

  5.证据名称: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为你单位在职员工。

  6.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4〕3009号)、(益环罚字〔2024〕3015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本案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为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1%,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10%+(11%)×(1-10%)]×20万=3.98万元。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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